Re: [讨论] 中油的地价税案

楼主: hippotsai (不忘初心)   2014-10-24 20:51:59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9
: :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19 号
: : 解释日期: 民国 95年11月10日
: : 解释争点: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违宪?
[原文部分删除]
: [注1]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 法规命令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定期失效,
: 声请人据以提起再审之诉, 行政法院审理时能不能拒绝适用
: 被宣告违宪但仍有效的法规命令? 我认为行政法院应该要拒
: 绝适用。理由在于: 即使没有释字 619 号, 行政法院依释
: 字 137 和 216 号解释本就有审查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合法
: 性的权限, 既然施行细则增加法律所无的要件, 显然违法,
: 因此行政法院应该拒绝适用此一法律所无的要件规定而判决
: 撤销原处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舍此不为, 而仅以“大法官说
: 违宪但判决失尚未失效”为理由而援引, 这样的判决实在是
: 失职。
: 释字 640 号解释是另外一个例子, 被宣告违宪的标的没有法
: 律授权而仅是行政规则, 释字 640 号解释亦未宣告立即失效,
: 而是定期 (一年) 失效。该号解释声请人提起再审之诉后,
: 亦遭行政法院驳回 (台北高行 97 再 55)。这两个例子都是因
: 为行政法院怠于审查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是否逾越法律规定,
: (如果行政法院尽到审查的责任, 619 和 640 这两号解释根本
: 没机会产生) 系争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在这两个个案中不应适
: 用而适用, 是原判决有适用法规不当之违法。而且, 这两个释
: 字如果大法官宣告违宪标的立即失效, 其实对国家税收并不会
: 有太大的损害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 15 条甚至只影响罚锾,
: 而不影响税收), 实在没有必要宣告定期失效, 一旦形成惯例,
: 人民虽然相信对其不利的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违宪, 但是即使获
: 得违宪解释也得不到撤销行政处分的救济 (因为不是立即失效),
: 这样会减低人民声请大法官会解释的诱因, 因而减损大法官保
: 障人民基本权的功能。所以, 我赞成黄茂荣大法官主张的: 以
: 一点点国家税收 (或罚锾) 为成本, 换取健全的法治环境。
:
[删除部分原文推文]
: 推 kai761:我记得有拒绝适用的裁判 有空再找来补上 02/09 23:41
: → hippotsai:林石猛和邱基峻合著的行政程序法与在税务上的应用的附录 02/10 01:38
: → hippotsai:有一个台糖的诉愿决定书, 高雄市政府诉愿决定撤销罚锾 02/10 01:39
: → kai761:高雄96诉60 台北95诉1453 02/10 08:56
: → hippotsai:谢谢 K 大, 看来中油真不知招谁惹谁了 XD 02/10 22:26
: → hippotsai:还是中油的诉代招谁惹谁 :p 02/10 22:26
: → kai761:诉代问题很大,虽然有该所老板挂名,不过再审理由没提释字619 02/10 23:05
: → kai761:并说服法官拒绝适用土地税施行法15条 02/10 23:07
: 推 kai761:95判1090判决后,中油又再度提再审,此次有提释字619,不过最 02/11 16:37
: → kai761:高行97判615仍以该条在该解释所定期限届满前仍属有效,并非 02/11 16:38
: → kai761:无效。 .... 02/11 16:39
看到今天的释字 725 号, 回头把 2010 年这篇翻出来再看一次,
我只能说: 很感慨, 真的很感慨。
前情提要 (依时间顺序):
1. 中油有部分土地依土地税法减免地价税,
但因实际用途不符合土地税法减免规定,
所以被稽征机关依土地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处罚。
2. 中油不服, 诉愿、行政诉讼都输。
3. 中油声请大法官解释, 释字 619 宣告稽征机关据以处罚中油的
施行细则违宪, 但是大法官又说这个违宪的施行细则 (最慢)
在解释公告后一年才失效。(95.11.10)
3. 中油向最高行政法院声请再审被驳由 (最高行 97 判 615),
理由之一是上面的释字 619 没有说施行细则立即失效。
(97.6.26)
4. 更惨的是, 中油这个再审判决还被最高行政法院选为判例。
(99 年)
5. 今天的释字 725 号宣告上面这个最高行判例违宪,
虽然中油并不是这号解释声请人之一, 不过可以拼拼看.
释字 725 号主文:
本院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
于一定期限后失效者,声请人就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即得据
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
法院不得以该法令于该期限内仍属有效为理由驳回。如本院
解释谕知原因案件具体之救济方法者,依其谕知;如未谕知,
则俟新法令公布、发布生效后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释字第一
七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
判字第六一五号判例与本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
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项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规定,
并不排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经本院解释为牴触宪法
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解释全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今天司改会声明第二点真是戚戚于我心焉:
“实则,大法官释字177与185号解释,并没有“理所当然”
地限制人民在声请释宪成功之后,即便法令只是限期失效、
而不是立即失效,就不能即时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简言
之,完全是实务上法官漠视人权,极度限缩法律解释的问
题。由此可知,法官的宪法意识,才是人民权利保障的根
本。
司改会声请全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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