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条修正增加条文为“...并维护学生学习权...”
非受教权,故原文有误。
二、第二条“原教师资格与审定...”转至第四条没错,但不是增加救济,
而是把诉讼改为救济
三、原文没有问题。
四、现在没有实习教师,只有实习学生,不会有实习教师证,所以删除其
聘任方式。以有教师证书者为限。
另第十条【长期聘任之方法】将长期聘任最高订为7年。
五、专科以上学校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时,
学校对仍愿继续任教且有适当工作调任之合格教师,应优先辅导迁调,
各主管机关应辅导学校执行。
【有意愿+有适当工作调任:优先辅导迁调】所以原文有误
另资遣并不是被删除,而是被统整移到教师法§27条
六、教师法§16、§17权利义务更改条序至§31、§32
并没有新增行政职务!
七、新条文里面我找不到原文提到的§35寒暑假问题
八、参考资料
立法院法律系统(法条沿革:里面会详尽说明修法时间及理由)
中华民国总统府公报(108.06.05 华总一义字第10800055651号)
※发文后有改排版,若有删到推文深感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