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好,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
本来想回母校实习,但因母校未在大学合作名单内,于是申请自觅实习。已获得母校教务
处同意,且找到愿意带我的指导老师,但前天自觅被大学方面否决了。因为被否决的理由
是教授不想跨区(北部-台中市),而不是其他较为合理的原因,所以想请问各位前辈:
自觅实习的最终决定权是握在大学手上吗?还是只要我跟高中学校谈好签约即可?是否有
依据的法源呢?我想了解相关法规的要求,或是有什么能申诉的管道,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
当然我也知道在别的学校也能学到很多经验,但因为有一些经济及其他因素的考量,所以
想来版上询问有没有人拥有类似的经验或建议。
先谢谢各位学长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