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代理教师无法申请失业给付
一定是被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所打回的,
所以就打电话询问劳动部劳动发展署的法务室,
关于104年10月30日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的法源依据,
他告知说已经续聘或确定考上代理就确定有工作了,因已自行求职成功,无法申请通过,
查了就业保险法和施行细则所有法条,
完全没有可以支持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的依据,
感觉一切都他们在自导自演,我提出来的论点也无法解释的让我信服,
最后结果只坚持说是依据立法精神,申请不过可以诉愿。
来看看他们所坚持非常主观的的立法精神吧,
立法精神在
就业保险法第一条:
为提升劳工就业技能,促进就业,保障劳工职业训练及失业一定期间之基本生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更何况在劳保局网站也已说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swqEn%2FmfeIs%3D
政府为提升劳工就业技能,促进就业,保障劳工职业训练及失业期
间之基本生活,特制定就业保险法,于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发布,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s
因为要保障失业一定期间的基本生活,首先要失业,
当然失业也不是谁说了算,一定有一套标准和程序,
而对于失业的认定,也就是说什么是失业,劳保局也有说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1SaKIoIXDQ%3Ds
所谓失业认定系指:被保险人于离职后,应检附离职或定期契约证
明文件及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亲自向各地公立
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申请失业认定及接受就业咨询,并填
写失业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求职登记后,应办理就业咨询,并自求职登记之日起14日内推介就
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如未能于该14日内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时
,应于翌日(即登记之日起15日)完成失业认定,并发给失业认定
证明书。
这说明也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的第一项
http://imgur.com/a/3AmAa
本保险各种保险给付之请领条件如下:
一、失业给付:被保险人于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
险年资合计满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向公立就
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无法推介
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完全没有提到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所说的自行求职成功这句话,
也就是说代理教师依规定申请,
只要14天内没有推介成功,就符合失业认定,
他反驳我,既然知道会续聘,根本不会来推介,
我告知她,推介的职业比较好,我当然放弃代理教师,
为啥你们就认定不会来推介,他又说这违反立法精神,
回到第一条立法精神,若推介不成功,依据第11条,
已符合失业标准,根据立法主旨,要保何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依法可以领取失业给付。
依法行事就是要经由就业保险法第11条去认定失业,
但就业服务站却用劳动部的一张号称依据立法精神的函,
打电话回原学校问续聘问题,用这种程序来鉴定非失业,
不算是违法吗?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2F0IWpLwdKEY%3D
127项的地方
http://imgur.com/a/dQgoB
127.有关失业给付申请人自行求职成功,于其就业加保前得否完成
失业(再)认定疑义乙案。查就业保险法失业给付之规定,旨在保
障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后接受推介就业及求职期间之基本生活,而
非消极性给付。又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2年10月17日劳
保1字第1020140554号函规定,被保险人既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依法
推介就业经回复成功,于就业加保前,不应再予完成失业(再)认
定。故旨揭申请人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期间既已自行求职成功
,仍应依前开规定意旨不予完成失业(再)认定。劳动部104年10月
30日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
第1020140554号函有就业保险法第11条支持,符合认定失业程序,
但第1040140598号函却无任何法条说明自行求职成功,于就业加保
前无法领取失业给付。
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根本不是要落实立法精神,讲白一点就
是要限制代理老师申请,一位代理教师暑假两个月去找工作,有哪
一个老板会录取?几乎不可能被录取,因为两个月不到,你就要离
职,老板要花心力去训练另一位员工,那无法录取,这期间的基本
生活,谁来保障?
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已经违背立法禁精神保障代理教师基本
生活了,大言不惭是要阐述立法精神,听了就恶心。
再想要不要串连全国代理教师,再请名代去帮忙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