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dder (关关)》之铭言:
: 最近也上网询问崔妈妈租屋网的法律咨询
: 律师说 不需要用存证信函不断催缴
因为民法比较保障承租人,
在房客迟延给付租金这个部分,
只有(扣抵完押金)积欠两个月以上租金,
房东定一个期限催告后,房客还是没在期限内缴交租金,
房东才会取得租赁契约之法定终止权。
欠租四个月以前的催缴,基本上是没有法律效力,
就是一个督促、通知而已,
所以有建议你用口头或电话催缴就可以。
: 也不用给宽限期
: 直接等到欠租2个月(需扣抵完押金)
: 寄出终止租约和催缴房租一起的存证
: 就可以请房客搬出
按照原来民法规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迟延者,出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
金,如承租人于其期限内不为支付,出租人得终止契约),取得终止权的流程是:
定一定期限(有人说五天,崔妈妈那边的范例是七天)催告缴纳租金
↓
对方没在期限内给付
↓
再寄第二次催告表示终止租约
但后来法院有放宽,在第一次催告函中表示届期如未付清,租约即行终止,不另通知。
期满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契约就终止,就不用再寄第二次存证信函。
可以参考崔妈妈那边提供的范例:
(催告给付二期租金,并预告终止契约)
http://www2.tmm.org.tw/pub/rentlaw-8.htm
: 若不搬出 上法院提告......就是后面的流程
: 因跟有些大大说的略有不同
: 我才上来再解释一下
: 我也比较希望是这样
: 很讨厌一直烧钱寄存证 寄一次 缴一个月
如果他在期限内缴一个月,
也只能继续在下一次欠四个月的时候,
重新寄发存证信函。
因为你无法预测之后走法律程序,
可不可以要回积欠的租金。
至少你目前一个月一次催缴,可以收回一个月租金,
或是可能可以尽快终止租约。
然后要记得寄到期不再续约,
避免转成不定期。
: 觉得这种房客真的很烦人!
: 若是上面有不对的地方
: 再麻烦大大们指正 谢谢
之后可以考虑在契约上面增列房东得终止租约,
房客不得提前终止这种条款防止这类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