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特别,简答是建议,放在最后面
越是大事,越不应该乱搞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铭言:
: 抱歉,打扰,但这攸关大家的权益,不要再有第二个张尹馨 连署需要5000人,只剩59
: 天 恳请大家帮忙宣传 ♀ ♀ ♀ 直接复制即可
: 【以此“姻亲专法”提案致“张○馨及曾经的张○馨们”;期许“姻亲专法”成真,期许台
: 湾的姻亲环境能更接近真正的和谐。】
我先请问第一点:妳提到的最近这起事件,除了被害人最后一则贴文外
被害人到底遭遇到了什么?
为什么家暴法这次没帮到被害人?
因为提案是希望不要有第二个她,那总得先知道她到底是遇到了什么
提案不是网络发文求解,背景资料不该是脑补
先问这个是因为任何成功的行动,尤其是社会议题,都需要之前累积的"能量"
未经细思的莽动,也是会消耗能量的
: ★“姻亲专法”提案附议连结网址→
: https://reurl.cc/R1XZoZ
: (到连结页面按下“我要附议”后,出现“已附议”的画面,才是附议成功喔!)
: “张○馨自杀事件”发生时,我想起十几年前,某亲戚在亲戚家的神明厅自杀,自杀方式跟
: 张○馨一模一样。我回想起自杀了的亲戚的脸,心很痛,也对姻亲的传统婚姻观念到今天仍
: 未进步感到非常惊吓
再问妳几件事
1. 刑法跟民法差在哪?普通法跟特别法又是什么?
2. 家暴法,是做什么的?
3. 民法中的婚姻关系,会产生什么权利跟义务?
要提案立的是"法",不表示需要法律专长
但是关心到觉得需要立法,第一步不应该是提案
而是该先有一点常识,以上我问的问题只是常识
在看建议的条文之前,首先你们建议的:姻亲专法
1. 特指姻亲
2. 只有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中姻亲只有"少"了什么,没被赋与什么权利
因为你是‘什么什么什么’,所以你不能‘这个那个’
妳确定这不是歧视?
接下来,我懒得多讲,麻烦去看一下家暴法是怎么组成的,不专业的说:光看前面一小部份
1. 先定义用词
2. 再定义对象
3. 各机关的权责范围
4. 之后就是谁该做什么跟钱从哪来等等
你们这些都缺....是在写什么。跟刑法有关的有人说了,我就跳过
还有,我是男的,没兴趣黑男性!以下用男性举例是顾及原Po
只是因为这样她看得比较顺(我也可以少打点字)
: 【话语、行为部分】
: 1.姻亲不得以话语、行为干涉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内事务,举凡“未来规划、居住地、家务、
: 工作、日常作息、生活习惯、休闲喜好”皆在婚姻事务范围内。
那婚姻当事人就可以对姻亲做这些事?
这是歧视吧!当然妳可能会说婚姻当事人也是姻亲
那就是说也不能对另一半原生家庭任何人对另一半的任何言行举止要求有意见
甚至不能干涉
这可是另一半父母的"婚姻内事务"
这样看来板上合法的文不多
: 2.姻亲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执行任何非份内家事及劳动。
民法的扶养去看一下
以三代同堂夹在中间的夫妻来说,至少和同住的两老及先生都互相有扶养义务
而顺位来说:
同住状况下,配偶的扶养义务跟另一半一样,都是第一顺位
但是受扶养权利和另一半的父母一样,也是第一顺位
需要解释吗?不管是跟公婆或是跟老婆娘家住
有赚钱的配偶都有扶养义务
没能力赚钱的配偶......顺位在孙子女前面
也就是民法规定你想限制的"姻亲",就算媳妇残了
也不能为了顾孙子把媳妇丢掉
当以前立法的人是塑胶?想立个特别法凌驾在前面
再说,有扶养的义务及被扶养的权利了,同住的话...共同事务只因为是姻亲就不能管?
更不用说可能是‘去跟姻亲同住’,被人家住进来还不能说话喔
还有,这跟第一条重复了
: 3.姻亲不得以话语、行为干涉婚姻当事人对其小孩的日常教养过程。
不得二字的强制力懂吗?
举个例:废渣丈夫住娘家虐待自己儿子,女儿去上班
身为外公外婆的...不得干涉
还有,这跟第一条重复了
: 4.姻亲不得以话语直接或间接贬低、嘲弄婚姻当事人及其家人。
贬低、嘲弄的定义?
还有,这跟第一条重复了
: 5.姻亲不得以话语、行为干涉婚姻当事人及其小孩于任何时间点返回其原生家庭。
避免大家一直看一样的,这边多补一点:婚姻当事人是谁?照理说是有两位
还有同前面:废渣丈夫住娘家要带自己儿子回家,而爷爷或是兄弟是"狼"
外公外婆不得有意见也不能有任何言行举止阻止?
当然,包括通知自己女儿也就是孩子的妈
: 6.未事先告知婚姻当事人,禁止姻亲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间。
前面用‘不得’,现在用‘禁止’
那同住万一儿子媳妇的房间失火了,放给它烧?
万一孙儿女在房间出什么意外在嚎哭,爸妈不在或没注意到...放小孩去死?
还是妳觉得同住互有扶养义务的人,要常备刑法(24条 紧急避难)以防不时之需是常识
就算不同住,照这条来看,取得自己儿女同意还不够,还要取得儿女配偶同意
一样会有"万一"联络不到的时候怎么办
还有,这跟第一条重复了
: 7.未经婚姻当事人同意,禁止姻亲擅自翻阅、拿取婚姻当事人私有物。
: 8.未经婚姻当事人同意,禁止姻亲擅自决定婚姻当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 →以上对当婚姻当事人个体缺乏尊重、忽视婚姻当事人对小家庭的自主权。
以上两条,我累了!这边省点力气:这还是跟第一条重复了
后面还有
: 【传统婚礼习俗部分】
: 9.姻亲不得收取婚姻当事人的聘金、嫁妆等任何金钱、财物。
: →(现代婚姻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姻亲无论哪一边长辈收取任何金钱财物,皆无实际婚姻效
: 益;不但增加婚姻当事人困扰,同时增加姻亲将婚姻当事人视为以财物交易买卖的“财产”
: 心态。)
不得收?那可不可以给?
姻亲可以给,那当事人就可以收?
房子不可以有父母赞助,不管任何一方的
婚礼也不可以找父母帮任何一丁点的忙
(我是赞成!但是.....社会不是只有我的价值观而已)
妳直接否定了有"纯善意不干涉"的父母存在
这不是歧视,什么才是歧视
更不用说以父母来说,自己儿子女儿结婚,也是他们的婚姻内事务
不要讲得好像只有公婆是姻亲,婚姻中,大家都是姻亲
: 10.姻亲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进行歧视婚姻当事人的传统婚礼仪式。例:泼水、丢扇子、大
: 饼......。
: →(传统婚礼仪式中,有许多项目含有歧视婚姻当事人的涵义,婚姻当事人执行其仪式的同
: 时,亦强化姻亲将传统观念的歧视置于婚姻当事人身上。)
: (待连署过关后增加其他,目前还无法修改内容)
不知所云
泼水、丢扇子是女方家要女生做的事,关妳口中的姻亲屁事。这是亲生父母要求做的事
岔题一下,我还蛮希望可以看到妳说说到底是哪些传统观念的歧视
看看到底是妳不知原由,还是妳误解或是我太无知
: 待增11.女方过世后丧礼应由娘家主持,并交返遗体遗物及死因确认
: (本文所指姻亲:现为或曾为婚姻当事人的直系姻亲或旁系姻亲。)
这是传统的一部份,后头厝的没看过不能封棺
有兴趣的自己看清代府城三大奇案:陈守娘死因到底是怎败露的
再者,妳确定这不是歧视?连另一半都歧视下去了 !
敢不成您现在单身?
女方过世?男方死了就活该吗?
因为写到这让我想到当年我父母离婚主因之一就是:
我妈认识一群朋友,当中几位失婚的一直鼓励我妈离婚!因为只要是丈夫一定不好
家暴法是因为邓案戳破婚姻中弱势一方需要很多协助才可能踏上我们一般人认为的保护自己的正轨
认清这点后才产生!但是家暴法可没因为邓案是女生,所以写"女性"
顺便连女性都歧视下去?
随便举个例:夫妻打算百年后合葬,老婆意外走了,因为当年岳父母不赞成婚事
所以就不同意合葬。
你说"应",妳知道 应=不得 吗?
也就是就算另一半家里都是乞丐办不起丧事,活着的那位也不能好好送他/她一程
: 每一项“姻亲专法”提案的内容都是太多媳妇们的日常压抑积累,提案不难,难的是接下来
: 大家能一起将附议的数字冲到多高,附议5000人只是门槛,5000票还引不起政府和立法委员
: 们的正视,附议票数越多,政府和立委就越不敢轻视,“姻亲专法”附议结束之后,三读立
: 法通过的机率就越高。
提案真的不难,但是...我还真不知道有不难到这种程度
然后还可以讲到三读立法,你这算是法律条文?
有件事很简单我倒是肯定知道:要搞砸一件事
: 台湾的媳妇有几十万,越多的媳妇对“姻亲专法”提案附议(可匿名)、累积越多的附议数字
: ,才能让社会和政府看见一直以来沉默噤语的声量有多么大。这一次,希望压抑、沉默的媳
: 妇们站出来,用可匿名的附议票数让社会看见其实媳妇们一直有声音,只是他们都没听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