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外话,买家不解约是有利于买家的。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诉字第 251 号民事判决
买家购买价1300万,卖方二卖1880万
一审法院判赔 775万元 (超过总价15%)
※ 引述《askey (像钥匙)》之铭言:
: 提供些正确的法律观念
: 1.买方未违约建商是无法选择解约的
: 在定型化契约中(基本上实际签的约也要按这内容走),
: 不存在着这种选项
: 大家看到另一种案例是建商瑕疵不付尾款
: 这个状况建商是可以解约
: 因为买方未履行义务
: 但这个迟延交屋的案子
: 买方钱付完,建商不愿交屋是可以起诉移转所有权的
: 并且请求迟延的损害
: 房板很多人观念是错的......
: 建商选择解约是违法,诉讼上也是会败诉的(无效的解约)
: 当然你说建商有钱可以不用管法律XD
: 那我们就不是在讨论问题了
: 2.建商可以选择一屋二卖?直接完成移转
: 当然也有这种恶质的建商
: 消费者要主张损害赔偿能否主张到差价
: 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 这边闹到上新闻,
: 可能也是要留着对第三买方主张恶意的伏笔
: 建商可以选择不要脸
: 但不要脸也是有程度的
: 漏漏水不想修啊、迟延违约金想用礼券换啊之类的有听说
: 但如果是想要在市面上永续经营的建商
: 我是还没看过类似的案例
: 所以要挑大一点的建商也是有道理
: 这种事绝对是越小间的越不要脸
: 以我的选择是违约金时效15年,
: 现在这种一日三价的时候
: 房子拿到再告也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