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婆一人一间,两间在A7,
目前在规划几年后出场的操作方式。
A 自住,挂我名下
B 低总租人,挂我老婆名下
预计A满6年时卖掉。
400万免税额。这应该没问题。
卖掉A后买C,换总价高一点的自住。
买C后的两年内,卖B,B重购退税。
简单来说,一般人是买A卖C重购退税A,但我A自住会满6年,所以拿来退税B。
并且,B为了要符合“自用退税”
前几年就正常出租、正常申报,但在最后卖前一年多会把租客赶走,改自用(毕竟我A卖了
我看重购退税的自用定义写一年内没出租,
意思就是我最后一年自用就可以了吧?
https://i.imgur.com/2onnbrg.jpg
上面写的文字比较难读,
时序表如下:
X年购入A&B,我户籍入A
X+5年,把B租客赶走,老婆户籍迁B自用。
X+6年,A卖掉。免税400万。(可能跟买家谈回租A一段时间,也可能就真的搬进去B自住)
X+6~X+7,买C。
X+6~X+8,卖B,借由重购C退税B
我自己研究了下法规,应该是没踩到法规什么的吧?
另外,如果这几年间,还有余钱,买了D(应该会是低总出租),国税局会不会觉得这两人就是投资客 导致自用认定东刁西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