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建管前建物于建管后重建或增建是否为违建

楼主: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23-12-22 14:43:11
※ 引述《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之铭言:
: 建管以前兴建完成的建物,无须申请建照及使照,即为合法建物。
:  
: 但建管之后才重建或增建的部分,除非有法令特别规定,否则就要申请建照及使照等相关执照,否则就是违建。
: 以前我亲戚家有建管前的瓦屋,墙壁没拆,上面盖铁皮,被邻居检举,被建管单位认定是违章,要修缮的话,说除非你用原材料“瓦片”,否则修缮也是要向建管单位申请相关执照的。
: 后来我亲戚卖给别人,那个人也是被邻居一直检举,最后也只好自行拆掉了,然后重建时也是照规矩申请建照及使照。
不管你是建管前或是建管后兴建的建物 在建管法令开始实施后
你只要有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都要申请建筑许可啦
不会因为你是建管前兴建的建物 所以建管实施后的上述建造行为就不用申请建筑许可
建筑法第25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25
建筑物非经申请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于第七十八条及第九十八条规定者,不在此限。
建筑法第28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28
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
一、建造执照: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应请领建造执照。
建筑法第86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86
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依左列规定,分别处罚:
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工补办手续;必要时得
强制拆除其建筑物。
二、擅自使用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补办手续;其有
第五十八条情事之一者,并得封闭其建筑物,限期修改或强制拆除之。
以新北市来说 如果你的建造行为是在民国70年2月15日
以后才建造而没申请建照使照的基本上就是属违反建筑法的建筑 也就是违章建筑
只是新北市认定缓拆的既存违建日期是 依照
"新北市违章建筑拆除优先次序表 " https://reurl.cc/672nzV
所订的"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基准 所以缓拆而已
当初在民国九十四年发现有 建造行为 其实政府就应该要求停工或拆除
只是行政怠惰 或 当初没人检举 就产生了 违法改建的违章建筑问题
作者: encoreg57985 (@@)   2023-12-23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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