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各位房东不用在那边想东想西了,别国我是没研究,
但台湾的法律就是比较偏向保护承租人,我们先不要思考
法律问题,从更简单的角度推论好了,房东这个职业也不
是很稀有,全台湾有成千上万个房东,包含政府本身也是
房东,如果能够从契约规避法律的强制规定,那还有需要
打半年官司吗?其他房东跟政府都是白痴?
例如以单纯欠租来说,民法就是规定房客可以欠租两个月
(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个月之租额,房东不得终止契
约),都已经写得这么明白了,无论大家觉得合理不合理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如果真的上法院,任何想要规避这
条法律的约定,都是没有用的,请各位不要把法官当白痴
好吗。
※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铭言:
: 感谢 骷髅 大分享
: 虽然有人于留言中分享,有抵触定型化契约之处
: 但这是有法可以解的
我认为有一个法律程序应该要科普一下,就是契约双方当
然可以约定某个条件成就后,就发生某个效果,但是,这
并不代表:
*当事人可以自己认定某个条件成就,然后执行该效果*
比方说,欠租两个月解除契约好了,的确,当房客欠租两
个月时,房东可以主张解除契约,但这并不代表房东可以
不用打官司,直接把锁换掉,收回房子耶!
因为你说欠租就欠租,谁知道真的假的,说不定房客认为
他没有欠租啊?
如果可以你说怎样就怎样,那还要法院干嘛?
所以对于房东最大的麻烦其实并不在于契约怎么约定,而
是在于:
*条件是否成就,需要法院来认定!*
这就是一个旷时费日,对房东而言会造成极大损失的过程
,也是公证要处理的问题,如果租约经过公证,附带强制
执行约款,那就能在房客违约的时候迳予强制执行,这时
候因为非讼事件形式审查的特性,只要形式上证明房客违
约(例如:约定租金汇款到某帐户,而确实帐户明细中有
两个月没有汇款),就会准许强制执行。
这样的话,立场就会反过来,如果房客要主张他没有违约
,就变成要由房客告房东(但即使如此,房客硬要拖也会
造成房东很大的损失)。
因此,租赁问题,可以说是当房东的风险,一旦要走正当
法律程序,基本上房东都是惨赔,所以比起在契约上钻牛
角尖,还是一开始就好好筛选房客,会更有效果。
当然,如果愿意负担法律风险的话,例如房客明显跑路,
你觉得他百分之百不会回来,那你也可以直接换锁把房子
回收(这我妈做过),但要走偏门就是会有风险,不要认
为能在契约上规避房东的风险。
房东是一门生意,要做这门生意,应该是在能够承受风险
的前提下赚取这门生意的利润,而不是去想我有什么办法
能够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又不负担风险,在大部分的时候,
我认为这种想法反而会走偏,生意还是好好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