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买房子要观察避免法律诉讼

楼主: RLegg (ha ha ha ha ha )   2022-02-13 14: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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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诉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8年度诉字第1012号
原   告 ○○○
      ○○○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律师
      ○○○律师
被   告 ○○○
      ○○○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律师
      ○○○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经本院于民国109年6月11日
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请求之
基础事实同一者、减缩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者,不在此限;
不变更诉讼标的,而补充或更正事实上或法律上之陈述者,
非为诉之变更或追加;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但书第2款
、第256条分别定有明文。查,原告(下分称姓名,并合称
原告)原列○○○为被告,请求○○○禁止制造噪音【即:
○○○就居住于新北市○○区○○路○○○号3楼房屋(下称11
0号3楼房屋)之音量,自日间上午7时至晚间7时,不得有超
过全频57分贝、低频37分贝,自晚间7时至晚间10时,不得
有超过全频52分贝、低频32分贝,自晚间10时至翌日上午7
时,不得有超过全频42分贝、低频27分贝之声响,侵入原告
所有及居住之同路110号2楼房屋(下称110号2楼房屋)】,
并应赔偿原告新台币(下同)40万元(含○○○制造噪音、
110号3楼房屋管线漏水及释放臭气,所生之非财产上之损害
)本息(见本院调字卷第9、21页)。嗣于本院审理期间,
追加○○○之子○○○为被告,声明请求:㈠被告(下分称
姓名,并合称被告)应禁止制造如上所示之噪音。㈡被告应
连带给付○○○、○○○各15万元本息。㈢○○○应给付○
○○、○○○各5万元本息(见本院卷㈠第167至168页、卷
㈡第83至84页)。○○○虽不同意原告追加被告,惟原告上
开追加被告及诉之变更部分,其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核与
上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另原告起诉声明请求○○○应修
缮110号3楼房屋前后阳台、浴室、厕所地坪水管及防水层修
复至不漏水状态、并将110号3楼房屋厕所之马桶管路重新更
换至不会释放臭气至110号2楼房屋部分(见本院调字卷第9
页、卷㈠第167至168页),业经原告撤回(见本院卷㈡第19
页、卷㈠第375页),并此叙明。
贰、实体方面:
一、原告主张:○○○系110号2楼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其夫○○
○共同居住该处;○○○为110号3楼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其
子○○○共同居住该处。被告自97年4月10日起迄今,陆续
在110号3楼房屋多次制造噪音(被告制造噪音之期间、态样
,见本院卷㈠第483至487页),屡经劝导均置之不理,已影
响伊等之居住安宁,使伊等身体健康不佳,足以严重影响伊
等之居住安宁之人格利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受有非财
产上之损害共30万元。另○○○疏未妥善保管110号3楼房屋
相关管路,致浴厕及前后阳台管路漏水至110号2楼房屋,使
厨房水槽上方天花板及浴室出口上方天花板有油漆剥落、衍
生壁癌、水痕及粉尘飘落,且厕所马桶管路渗漏,造成110
号2楼房屋主卧室飘散严重恶臭,○○○又拒绝修缮,对伊
等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受有非财产上之损害共10万元。爰依
民法767条第1项、第793条、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第
185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规定,请求禁止被告制造噪音,
并赔偿伊等因噪音、房屋漏水及臭气所受非财产上之损害。
并声明:㈠被告居住于110号3楼房屋之音量,自日间上午7
时至晚间7时,不得有超过全频57分贝、低频37分贝,自晚
间7时至晚间10时,不得有超过全频52分贝、低频32分贝,
自晚间10时至翌日上午7时,不得有超过全频42分贝、低频
27分贝之声响,侵入原告所有及居住之110号2楼房屋。㈡被
告应连带给付○○○、○○○各1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
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㈢○
○○应给付○○○、○○○各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
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㈣愿供
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则以:伊等并无为原告所指发生噪音影响其居住安宁之
行为;另原告所有及居住之110号2楼房屋漏水及恶臭情事,
亦与○○○所有之110号3楼房屋无涉;则原告诉请禁止伊等
制造噪音,并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为无理由等语,资
为置辩。并答辩声明:㈠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㈡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三、经查,○○○系110号2楼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其夫○○○共
同居住该处;○○○为110号3楼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其子○
○○共同居住该处;上开事实,为两造不争执,并有被告户
籍誊本、110号2、3楼房屋之建物登记誊本为证(见本院卷
㈠第45、207、209页),是此部分事实堪以认定,合先叙明
。原告主张:被告自97年4月10日起迄今,陆续在110号3楼
房屋多次制造噪音(被告制造噪音之期间、态样,见本院卷
㈠第483至487页),且○○○未妥善保管110号3楼房屋管路
,致致浴厕及前后阳台管路漏水至110号2楼房屋,厕所马桶
管路渗漏恶臭飘散至110号2楼房屋主卧室,损害伊等健康,
造成伊等精神上受有极大痛苦,依民法767条第1项、第793
条、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第185条第1项、第195条第
1项规定,请求禁止被告制造噪音,及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
等语,为被告否认,并以前揭情词置辩。是本件应审酌者在
于:㈠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制造噪音,并连带赔偿因制造噪音
所生非财产上之损害,有无理由?㈡原告请求○○○赔偿因
管路漏水及飘散恶臭之非财产上损害,有无理由?爰析述如
下。
四、就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制造噪音,并连带赔偿因制造噪音所生
非财产上之损害,有无理由部分:
㈠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
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
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
当之金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前段、第185条第
1项、第19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其次,于他人居住
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侵
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利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
依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参照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64号裁判意旨),惟损害赔偿之债,以有
损害之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之事实,并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
关系为成立要件,如不合于此项成立要件者,即难谓有损害
赔偿请求权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号判例参照)
。又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前段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
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民事诉讼如系由原告主张
权利者,应先由原告负举证之责,若原告先不能举证,以证
实自己主张之事实为真实,则被告就其抗辩事实即令不能举
证,或其所举证据尚有疵累,亦应驳回原告之请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号判例参照)。本件原告主张被告于前开
期间、地点制造噪音之行为,侵害伊等居住安宁人格法益且
情节重大,致伊等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告应连带赔偿损害
,并排除噪音、停止侵害伊等居住安宁权利等情,既为被告
否认,依上说明,原告就其前开主张,即有先为举证之责。
㈡原告主张:被告自97年4月10日起迄今,陆续制造噪音(见
本院卷㈡第17至18页),惟原告自陈渠等自101年8月起,始
居住于110号2楼房屋(见本院卷㈡第106页),不论被告于
原告101年8月居住前,是否有制造噪音之侵权行为,均核与
原告所受人格权之损害无涉,则原告所举97年4月10日至101
年8月期间,被告制造噪音之相关证据(即甲证2,见本院卷
㈠第27至34页),本院即无加以论述及审究之必要,先予叙
明。
㈢原告主张:被告自伊等101年8月起居住于110号2楼房屋迄今
,多次在110号3楼房屋制造噪音,其发出制造噪音类型包括
:⒈低频设备运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⒉异常走动声及敲击
声、⒊推拖拉或重力放桌椅凳声、⒋撞击敲打声、⒌吸尘器
声云云(见本院卷㈠第483至487页)。爰就原告举证,分述
如下:
⒈原告提出其制作107年4月11日至同年5月14日、同年月17日
之噪音纪录单(含录音光盘,见本院调字卷第35至75页、卷
㈠第523至551页),证明被告每天早晚皆有制造低频设备运
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异常走动声及敲击声、推拖拉或重力
放桌椅凳声、撞击敲打声等噪音,且由107年5月17日之噪音
纪录单,可证明被告不定时、不定次数使用吸尘器而造生噪
音。查:
⑴按私文书之真正,他造当事人有争执者,举证人应负证明其
真正之责,此观民事诉讼法第357条之规定自明。原告提出
上开噪音记录单、录音光盘为私文书之性质,然被告既对之
有所争执,否认产生噪音(见本院卷㈠第58页),则主张噪
音记录单、录音光盘具有实质真正性之原告,应负证明其真
正之责。另依据噪音管制标准第3条第4款第3目规定“各场
所与设施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量,并
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进行背景音量之测量时,负责人或
现场人员无法配合者,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依上规定,显见采证噪音有其严谨程序,需测量、修正背
景音量。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噪音记录单,未见有此背景音量
测量比对之情事,况两造居住之110号2、3楼房屋,为5层楼
之公寓,并与同路108号、114至118号相邻之集合式住宅,
此据证人○○○证述在卷,并有两造不争执之110号2、3楼
房屋建物登记誊本、现场照片为证(见本院卷㈠第465至466
、207至209、192页),况两造居住之同号5、6、7楼住所,
系属13层楼之公寓大厦,有同号6楼建物登记誊本可稽(见
本院调字卷第93页),则原告所测得之噪音源是否确系自被
告居住所有之110号3楼房屋内产生,即非无疑。
⑵其次,观诸原告107年4月25日、同年5月1日噪音纪录单显示
,原告107年4月25日12:52、107年5月1日11:50,均有“
高跟鞋声”之记载(见本院调字卷第52、62页),原告不争
执○○○与其子○○○共同居住于110号3楼房屋,衡情当仅
有○○○会穿着高跟鞋。然○○○于107年4月25日上午10时
28分至下午1时46分,系在亚东纪念医院(下称亚东医院)
就诊、领药,107年5月1日上午11时38分至下午1时5分,在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下称台大医院)就诊、领药
(见本院卷㈠第73至75页),佐以亚东医院、台大医院距离
110号3楼房屋尚有一段路程,则被告辩称:上开高跟鞋声并
非○○○制造,堪可凭采。原告记载之噪音纪录单,所载声
音既有包含非○○○制造之噪音,且原告复未充足举证上开
噪音记录单、录音光盘有实质真正性,故上开噪音是否系被
告制造、其音量是否已逾越系争住宅区噪音管制及已达一般
人无法忍受之程度,自难以原告记载之噪音纪录单(含录音
光盘),兹为认定被告整天或不定时制造上开噪音证据。
⒉按法院采用证言,应命证人到场以言词陈述所知事实,命其
具结,始能就所为证言,斟酌其能否采用,若证人仅提出书
面陈述代替证言,或法庭外之录音纪录,而未经法院讯问者
,均不得采为合法之凭证(参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
3号裁判意旨)。原告提出诉外人○○○、○○○、○○○
、○○○、原告之子○○○、○○○书写之文书,○○○与
原告之子○○○对话短信(见本院调字卷第77、79页、卷㈠
第496、501、521页,卷㈡第95页),证明被告制造低频设
备运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推拖拉或重力放桌椅凳声、撞击
敲打声。被告否认诉外人○○○等人上开诉讼外之书面陈述
,则诉外人○○○等人既未到场以言词陈述所知事实,并经
本院讯问,则上开文书及对话短信,均不得采为合法之凭证
,兹为原告有利之认定。
⒊原告提出SGS近邻噪音测量报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
局109年5月8日函(含108年7月20日工作纪录簿)、证人○
○○之证述(见本院调字卷第81至101页、卷㈡第51、61至
63页、卷㈠第400至402页),证明被告确实有制造低频设备
运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推拖拉或重力放桌椅凳声、撞击敲
打声。查:
⑴原告前委托台湾检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SGS公司,下称
台湾检验公司)于107年12月14至15日,至110号2楼房屋主
卧室内进行噪音测试,由台湾检验公司提出之噪音事件总表
所示,其自107年12月14日晚间8时0分35秒至翌(15)日上
午8时17分54秒,检测出有碰撞声、拖动物品、设备运作、
交谈、物品掉落、走路、明显敲击碰撞音等声响,有原告提
出SGS近邻噪音测量报告可稽(见本院调字卷第81至101页)
。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109年5月8日函附108年7
月20日工作纪录簿所示(见本院卷㈡第51、61至63页),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后埔派出所于108年7月20日上午4
时15分04秒,收到报案称有敲打声音,妨害安宁之情事,警
方到达现场有些许声响,但不确定从何处发生,并于同日上
午6时许回报。
⑵证人○○○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伊于108年9月22日凌晨,偕
同伊女儿一起至原告居住之110号2楼房屋,在同日上午4时
15分左右,在客厅靠近厕所的正上方天花板听到楼上有类似
机械操作的声音,声音有点向机械马达的声音,但是什么机
械的马达伊无法确定,伊听到的声音有点像站在果汁机旁边
打果汁的声音,然后“卡”一声的停止声音,这种声音维持
15秒后就停止,过了半小时之后,又有不同的声音,是家具
拖地板然后撞击的声音,又继续有上开马达声音15秒后就停
止,后来大约40分钟后,伊在上午5点半的左右离开;嗣于1
08年11月12日晚上8点半到9点10分,跟伊太太再次去原告家
,伊到了之后经过10几20分钟,就有听到类似木头撞击楼地
板的声音,类似搬了家具撞击地板的声音,就是拖动撞击,
接下来又是类似马达声音,状况跟之前情形是一样,这种情
形一次,也就是马达声音之后“卡”一声就结束;伊复在10
8年12月10日晚上8点15分到9点钟到原告家,伊有听到异常
的声音,声音也是同样马达转动的声音然后“卡”一声,但
这次是客厅与卧室之间,与之前不一样,这次不确定有无拖
家具撞击地板的声音等语(见本院卷㈠第400至401页)。
⑶由上开SGS近邻噪音测量报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1
09年5月8日函所附108年7月20日工作纪录簿、证人○○○之
证述,可知在原告主张在其居住之110号2楼房屋,有听到低
频设备运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推拖拉或重力放桌椅凳声、
撞击敲打声,应非虚妄。惟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10
9年5月8日函示意旨,无法确认声音来源为何,已如前述,
自难凭此即认被告确有制造上开声音。其次,声音是振动产
生的声波,通过介质(气体、固体、液体)传播并能被人或
动物听觉器官所感知的波动现象,此乃公众周知之理;又声
音在透过介质传导,经由建筑物结构体传递过程中,受到结
构或建材的影响而产生变化,甚至因为共通管道而产生声音
共振的效应,因共振而放大,甚至会产生声音迷向的情形,
这在一般公寓大楼当中有可能发生,此据证人即SGS近邻噪
音测量报告签署人○○○证述在卷(见本院卷㈠第232、236
页)。证人○○○系因处在原告居住之110号2楼房屋,仅听
闻声音来自上方,忽略声音系通过介质振动传播的波动原理
,且有声音迷向之虞,迳认该等声响系自110号3楼房屋传送
而来,已属无理;另SGS近邻噪音测量报告虽系以麦克风朝
上之收音方式进行噪音检测(见本院调字卷第96页、卷㈠第
234页),然该等测试结果,仍无法排除声音迷向的问题,
此据证人○○○证述明确(见本院卷㈠第238至239页),况
证人○○○亦无法确认实际执行噪音检测人员○○○,在听
闻有碰撞声、拖动物品声、走路声时,实际碰触110号2楼房
屋天花板,确认是110号3楼房屋传送(见本院卷㈠第239页
),则原告所举之SGS近邻噪音测量报告,亦无法证明上开
声音,确实系由被告制造。
⑷证人即居住在同路110号5楼之○○○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伊
与两造共同居住之110号与相邻之108号之共同1个楼梯;该
公寓1楼公梯后面有一个抽水马达,可以抽水到顶楼的水塔
供住户使用,108号5楼的楼顶水表旁边也有一个马达,也是
抽水加压使用,另110号1楼也有一个马达装在1楼走廊,抽
水上去6楼水塔;同路110号另外一边之同路114至118号,以
前整栋是医院,现在剩下116至118号是诊所,该医院(或诊
所)内部设有电梯,电梯设在110号厕所旁边的墙壁处,电
梯马达设在6楼,所以电梯升降时,伊会听到;伊的生活作
息是晚上10点休息,早上4点多起床去爬山、运动,伊早上
起床都没听到什么声音,有时会听到顶楼抽水马达的声音等
语(见本院卷㈠第462至466页)。由证人○○○上开证述内
容,可知两造共同居住之110号房屋,1楼、6楼(即顶楼)
均设有抽水马达,相邻之114至118号设有电梯,另由原告提
出之房间配置图(见本院卷㈠第97页),佐以证人○○○上
开证述,可知114至118号所设之电梯间,系位在两造居住之
110号住所相邻之诊所处,且两造居住之110号与相邻之114
号系同一栋建物,其间并无防火巷等空间相隔,此为两造均
不争执(见本院卷㈡第105页),则原告居住之110号2楼房
屋之上、下及另侧,均有设置马达等机电设备,该等设备运
作时,依证人○○○前述所证,当会产生如证人○○○所称
之机械马达的声音(即原告所称之低频设备运作声结合重击
地面声)。易言之,原告、SGS近邻噪音测量报告、108年7
月20日警员工作纪录簿、证人○○○听到或录制之低频设备
运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既不能排除系来自抽水马达、电梯
马达运转声响,自无法以渠等有听闻上开声响,迳认该等声
音系被告制造之噪音。
⒋原告虽声请勘验107年5月17日之录音光盘,并声请传唤证人
○○○、○○○、○○○,然原告于上开期间录制之声响,
已无法证明确系由被告制造,而由原告提出○○○、○○○
、○○○所书写之文书内容(见本院调字卷第79页、卷㈠第
496页、卷㈡第95页),渠等并未亲自见闻被告确有制造原
告所指之噪音情事,本院审酌上情,认无再依原告声请调查
上开证据之必要,并此叙明。
⒌综上,依原告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在原告居住之110号2楼房
屋有听到:⑴低频设备运作声结合重击地面声、⑵异常走动
声及敲击声、⑶推拖拉或重力放桌椅凳声、⑷撞击敲打声等
声音,但无法证明该等声音系被告制造,则原告依侵权行为
法律关系、民法第767条第1项规定,请求禁止被告制造噪音
,并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第185条第1项、第1
95条第1项规定,请求被告连带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尚乏
其据,不应准许。
㈣至于民法第79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建筑
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
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
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乃系我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规定,旨在调和相
邻不动产之利用上冲突,而扩张或限制相邻不动产所有权内
容,以发挥各不动产之最大经济机能,重在不动产利用人间
之权利义务关系之调和(参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
9号裁判意旨),显与原告请求被告禁止制造噪音之排除侵
害之情形不同,原告援引上开规定作为本件请求之依据(见
本院调字卷第10页),洵属无理,并此叙明。
五、就原告请求○○○赔偿因管路漏水及飘散恶臭之非财产上损
害,有无理由部分:
㈠原告主张:○○○疏未妥善保管110号3楼房屋相关管路,致
浴厕及前后阳台管路漏水至110号2楼房屋,使厨房水槽上方
天花板及浴室出口上方天花板有油漆剥落、衍生壁癌、水痕
及粉尘飘落,且厕所马桶管路渗漏,造成110号2楼房屋主卧
室飘散严重恶臭,○○○又拒绝修缮,对伊等健康造成重大
危害,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共10
万元云云。○○○否认110号3楼房屋管路渗漏而有漏水及释
放臭气情事,揆诸首揭说明(见上开四、㈠),原告即应就
110号3楼房屋相关管路,确有漏水及释放臭气乙节,负举证
责任。
㈡查,原告原就110号3楼房屋有其主张之管路漏水及释放臭气
之事实,声请并嘱托社团法人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进行鉴定
(见本院卷㈠第165至166、240页),惟嗣原告舍弃鉴定(
见本院卷㈠第327、375页),则110号3楼房屋是否有原告主
张之管路漏水及释放臭气乙事,已非无疑。其次,房屋有漏
水或闻到臭味原因甚多,原告既未举证110号2楼房屋有漏水
及释放臭气乙事,因源自110号3楼房屋所致,则原告依上开
情事,请求○○○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即乏其据,
不应准许。
六、从而,原告依民法767条第1项、第793条、第184条第1项前
段、第2项、第185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规定,请求:㈠
被告居住于110号3楼房屋之音量,自日间上午7时至晚间7时
,不得有超过全频57分贝、低频37分贝,自晚间7时至晚间
10时,不得有超过全频52分贝、低频32分贝,自晚间10时至
翌日上午7时,不得有超过全频42分贝、低频27分贝之声响
,侵入原告所有及居住之110号2楼房屋。㈡被告应连带给付
○○○、○○○各1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㈢○○○应给付○
○○、○○○各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均无理由,应予驳回
。原告之诉既经驳回,其假执行之声请已失所附丽,应并予
驳回。末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或防御方法及所
用之证据,经本院斟酌后,认为均不足以影响本判决之结果
,爰不逐一论列,并此叙明。
七、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78条、
第85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如
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7 月 24 日
书记官 ○○○
作者: ganninian (喔喔)   2022-02-13 14:15:00
重点?
作者: M105 (Toi, T'es mort)   2022-02-13 14:28:00
整个贴上来也不画重点 排版极差
作者: blackfire (熊)   2022-02-13 14:38:00
前文不讲重点争议点是啥,判决又贴整篇没排版谁看得懂
作者: GoGoD (想名字脑袋会当机)   2022-02-13 15:11:00
太咸了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2-02-13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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