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台南买一间透天房,在预售时就买了.约6-7月期间
当时建商有说他们只做一年防水保固(现在拿出来说)
也签完约,对保完了,然后前面两次台风让我们屋内都有漏水状况
(第一次漏完就针对几个地方打针处理了,第二次却有其他地方且更严重)
当然建商有请防水厂商处里,一直到现在准备验屋然后放款时发生问题
一开始我们是要求延长到5年防水保固
销售小姐说没听过有5年保固这种事,敢作5年的都是防水没作
把预算全拿来作防水保固(我知道很唬烂,但是我们也不懂)
然后在验屋单上我们把屋内一些小缺失跟比较大的缺失
(也就是风头墙这片墙的保固的争议)都列出来
因为我们很喜欢这间房子,小姐也看准这点居然说如果没有签名答应放款
他们没办法执行验屋后的修缮,举例说车子你付订金时也不可能让你先试
让你先操过再来修缮处理问题,都要等银行放款后车子才真正属于你
所以要签名才有办法开始着手修缮
然后他也说可以让我们多一年保固也就是两年防水保固再加上责任施工保固两年
(就是说针对两年保固内有漏水现象的施工无条件再延两年一直到两年内没发生)
只是这有点模糊,如果到时候防水商说那不属于施工后的漏水我找谁争论?
然后我后来又有看到讨论民法关于瑕疵担保五年的部分(民法365条)
我想问的是,以我的状况,能否用这条文去跟建商争论说原来5年防水保固
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尤其针对我在搬进去之前就发现这房子有漏水问题
那么你们小姐不能用欺瞒或半威胁的方式来让我们接受他
当初所提出来两年的条件且也让我们签名
想请问版上的大大是否有相同经验,因为目前快交屋也快放款了
我先请银行这边没我们允许不能先行放款
那我们再去跟建商谈的筹码在哪边且该怎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