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卖方隐瞒凶宅

楼主: LASIDEKING (Leslie)   2016-01-30 00:23:17
※ 引述《SDboxer (生人勿近~ 漂流者Andy)》之铭言:
: ※ 引述《orgdragonfly (橘色蜻蜓)》之铭言:
: : 法律上是说非自然身故,所以的确不是凶宅,就算烂在里面一个月都流尸水了,只要死亡
: : 证明书上开的是心肌梗塞就不是凶宅。
: : 至于要不要赔,新法对于不动产说明书(不是现况说明书、不是现况说明书、不是现况说
: : 明书,很重要所以说3次)的规定,仲介有告知可得而知讯息的责任,所以他明明有问到却
: : 没告知,就是没有尽责。
: : 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力去跟仲介沟通吧!因为就文章内容看来你们是不想买了,你如果
: : 上法院就算赢了,很有可能也是要履约,只是折价,还要你能证明死在里面的这件事情,
: : 新闻、警察局纪录等,邻居我想不太可能为你做证。
: : 至于要怎么跟仲介沟通,当然是好好谈,如果仲介坚持要你赔付,那就好好跟他谈没有尽
: : 到告知责任的这一块(还有收斡旋有没有审阅期,是否有制作不动产说明书且签约时买卖
: : 双方包含仲介都签了名并交付买卖双方各一份),希望有帮上你的忙。
: : 告屋主赢了可能还是要履约,告房仲及店家你赢得机会很大,但是最后的结果很不可能是
: : 不用履约。
: : 最后跟一起在房地产打拼的伙伴分享一下我的看法,做一件案子赚没多少钱,像这一间又
: : 不是独泡的话,分一分说不定还没10万,如果惹上官司,纠缠个1、2年,花一堆时间心力
: : 最后可能还要赔钱,真的划不来,祝大家顶着寒风继续冒泡。
: 一堆傻傻地还不懂装懂~
: 台湾人对法律的欠缺 还真令人忧心
: 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对凶宅有完整的定义
: 一般非自然身故"就会被认定成凶宅
: 但是这不表示"自然身故"就会被认定"不是凶宅"
: 你是房仲你真的要感谢我 不然你未来绝对会被法院判决给告死
: 要拿"法律上"来讲就要提案号或法条 这样才有专业
: 不然就去多念点书 不是我爱打脸~
: 我一向都很乐意分享我所有学习的知识 跟接触到实际资讯
: 但真的很讨厌网络造谣 给别人错误的认知~
: 我讲个实务判例(98重上字第611号)
: 曾经有老人自然死亡 死亡进两个月尸体腐败生蛆~
: 但就像你说的烂在里面 整个房间都满流尸水并发生恶臭
: 在此案例中法官判决书提到~
: 所谓凶宅的认定非自然死亡事件 当不在重"死亡原因之限定"
: 而应重于于"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冲击影响住户心理或房屋交易之价值"
: 所以以原原po这个案例~
: 是不是凶宅还很很难认定 但光房仲有告知之义务却无告知
: 我就非常建议原原po应该去告仲介公司 且胜算极大
: 警方那边都会有纪录在 只要告上法院 要提什么资料都很快速
: 甚至有案例去国家图书馆找到旧报纸 找好几年前的都算
: 以法院普遍的立场都是你有告知 买方还买那就是买方的事
: 那如果是你没隐瞒没告知 那绝对是你仲介的责任!
: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房仲来说就是比较严格的
: 另外法律的条文已经明确指出 对消费者纠纷要以有利消费者的角度解读
: 所以建议有看到这篇的房仲 不要理你公司前辈再说屁话~
: 我看过太多老油条的房仲一点专业都没有~
: 整间公司的人全部都没有经纪人牌 墙面上那张都是租来的
: 1.有重大意外身故
: 2.有死状恐怖令人畏惧
: 3.媒体曾经报导之死亡事件(即便非产权持有期间)
: 这些建议房仲一定要老实告知
: 不然几乎法院案例都会倾向判房仲有罪 谁叫你没有善尽告知义务
: 等到败诉了~ 你觉得你么公司的老油条会帮你出钱吗?
: 甚至公司裁罚的部分说要你房仲吃下去~
: (这换你跟公司打官司 但这部分换你的赢面大 会有利雇员解读)
这篇文章大部分都是对的,但是有一些部分想要补充一下,跟版友分享。
98重上字第611号是高院判决,不是判例。所以若有其他上级或同审级法院提出不同见解
或是限缩所谓“凶宅”的范围(其实下级审也有可能挑战),其实十分正常,甚至其后
同样台湾高等法院的99年度上字第1316号判决认为:“凶宅之定义,依房屋市场之通常交
易观念,系指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情事之房屋。”很明显的又回到原本内政部函释的最
限缩定义。最近103年度上字第85号判决亦采内政部函示见解:“专有部分曾发生凶杀或
自杀而死亡或有求死行为致死”加“产权持有期间”。因为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凶宅有明
确定义,所以可以预见多数法院仍会尊重行政机关采取较保守的见解。
原文所引的98重上字第611号判决见解“病死且陈尸腐烂多日”是非自然身故的确是目前
最广义的见解,之前尚有97上字486扩张“意外死亡”为非自然身故,但此两种见解是少
数说,还有待法院进一步的实务判决累积。就诉讼攻防上若要引用少数说,案例事实必须
极近似或是有过之法院始较有可能采纳。
所以实务上多数仍是以“专有部分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或有求死行为致死”加“产权
持有期间”当作凶宅的判断标准,所以非此种情况的确非常非常有可能不被认定是“凶宅
”。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1-30 00:31: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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