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删
交易流程为
签约+用印->完税->交屋
签约时一般会连用印一起办理,
通常会待买方补齐第一成款项后,
送政府单位报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台湾万万税等等),是为公契
税单确定后,会请买方确认贷款银行及成数,并给付第二次款项,代书开始进行报税动作(完税),待报税完成办理产权移转,也就是过户
完税之后房子已在新买方名下,
此时会请买方前去验屋,
验屋的目的是确认从签约到验屋这段时间房子有无再发生新的屋况瑕疵,
比如漏水或灾害等等,
因为这段时间若发生天灾人祸,
风险的承担人为屋主
举例来说,之前高雄气爆事件发生,
受损的房子若在交屋流程中,
屋主必须承担风险
双方可协议解约或请专业技师估价房屋受损金额,由卖方补贴
但相对的,若已交屋完成,
买方必须承担损失
验屋的目的绝不是前面有版友提到“确定喜欢再买”
没这种事。
签约了双方就是有义务屡行合约
除非验屋时发现重大瑕疵(海砂屋、辐射屋、凶宅等)
买方请SGS公司验过,
可以要求买卖还原
也因为有重大瑕疵,可以个案行文政府
避免奢侈税问题
验完屋后请贷款银行拨款
看是否需替屋主代偿原贷款,
完成后就可以交屋囉。
回到原po问题,
7/26签约当下屋主口头承诺20天清空
(其实光这20天就有问题,是工作日?还是不算工作日?)
但最后交屋日是9/15
也就是说对屋主而言只要9/15前能完成交屋程序就没有违约
今天屋主说9/12清空,还有三天工作天能办理验屋拨款程序
就算会延后也是两三天而已
买方其实没有理由要求屋主现在就要清空
真要说就是没有把腾空日押在契约上...
所以还是劝原po,
现在的情况可解释为仲介疏失或服务态度不佳,
但若因此解约...
相信我,赔了你也别想拿回来了...
不知不觉就打了这么多,希望能对原po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