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newhander: 当房市走下坡再喊多也只是狗吠火车,请节哀。 08/07 14:00
: → pds1: 楼上你说谁狗? 08/07 14:00
: 推 newhander: https://goo.gl/f6GefD 歇后语有什么好紧张的? 08/07 14:04
: → pds1: 网页里写 去吠火车的金正系狗。 所以你的意思很明了了 08/07 14:06
: 推 newhander: 听不懂你要扩大解释是你的事 08/07 14:07
: → pds1: 没关系 你凹拉 08/07 14:08
: 推 newhander: 凹什么??狗吠火车就是说做什么都没用,还要人家教吗?? 08/07 14:11
: → pds1: 我看你很想走法院的样子 08/07 14:11
(其余恕删)
有鉴于某板友提议要邀其他板友到法院参观、写游记
为了促进本板的和谐 以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也为了避免有人被检察官洗脸或被法官打脸
小弟花了点时间 找了几个新闻连结给各位板友参考
顺便附上小弟所找到的判决字号
有兴趣的板友可以去看看法院判决的理由
一、骂人狗吠火车 二审判无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183
节录:
二审法官认为,“狗吠火车”中的“狗”并非暗谕对方是狗,而是台湾俚语中指做的事毫
无意义、白费功夫,没有谩骂、嘲弄他人之意。
一审: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96年度简上字第53号刑事判决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 96年度上易字第1594号刑事判决
二、骂邱毅“全世界最秃的垃圾”无罪 法院:善意评论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16817.A.5CE.html
https://disp.cc/b/163-8LHy
http://buzzorange.com/2015/06/17/saying-balding-trash-to-mr-chu-is-legal/
节录:
承审法官指出,邱毅担任过3届立委,颇受支持者拥戴,应该要有容忍、接受督促的义务
,且邱毅在脸书上评论郑捷事件,本来就可能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赖男用“政治核废料
”、“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秃的垃圾”等字眼,法官认为,虽然字句较为耸动,
但不算是情绪性的谩骂,也在评论的范围内,赖男算是善意评论。
一审:台湾宜兰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60号刑事判决
(注:本判决系于104年6月8日作成 目前尚无二审判决)
三、指邱毅“政治垃圾” 作家九把刀无罪定谳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227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03/553408/
节录:
高等法院审理时,九把刀指称,是针对邱毅的文章作评论,是“对事不对人”,举例说就
像他从未如网友嘲弄邱毅的秃头,高院认定,九把刀是就可受公评之事做适当评论,今判
他无罪定谳
判决还引用邱毅个人在“谈天论地话纵横”文章内的言论,指邱经常使用“畜牲”、“弱
智”、“孬种”、“混蛋”等词句,和九把刀使的的“冷血”、“王八蛋”等话强度相仿
,以“平等原则”来说,难以认定九把刀的评论是非善意的评论
一审: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自字第50号刑事判决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358号刑事判决
四、讽盛治仁“狗屎猪粪” 冯光远无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12/450264/
节录:
高等法院认为“狗屎猪粪”是戏谑式评论,判冯光远无罪,但骂盛治仁“人渣公务员”则
仍被高院认定触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全案定谳。
一审: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自字第27号刑事判决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616号刑事判决
五、骂“哭夭哭爸猪八戒”不算辱骂判无罪〈解说:许盟志律师〉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04
节录:
板桥地院合议庭认为,哭夭哭爸的用语虽不雅,但并非直接羞辱其人格本身,且李男引用
的是“猪八戒耍猴戏不会有人理”,故不能以文中出现“猪八戒”就判定有侮辱之嫌,判
无罪。
一审: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101年度简字第633号刑事判决
二审: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101年度简上字第262号刑事判决
六、骂不要脸无罪 法官:没理由处罚说实话的人
http://city.udn.com/54532/4806170
节录:
高院认为,廖姓男子利用公墙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设置违建,彭姓男子骂他的言论涉及
公共安全而与公益有关。措词或许激烈失允当,但仍在合理范畴。
判决更指出,语言、文字的选用,除了客观意思表达的传达沟通外,还有情感表述成分在
内,“有力的表达,未必是文雅的”,强迫一个人在情绪激动时,不得口出恶言以发泄情
绪,无异强令他找寻其他宣泄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毁损、伤害或其他更严重、无可挽回的
犯行发生。
判决指出,一个人有维护良好声誉不受抹黑的权利,却没有“欺世盗名”的权利。名誉应
构筑在事实之上,法律没有理由处罚说实话的人,且卷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廖姓邻居占
用公有地的行为应享有良好评价。
一审: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2710号刑事判决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385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