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专任或一般约,都还是要看您跟仲介签的合约内容。
逻辑上代理收定应该只能发生在专任约,但实务上某些仲介一般约的内容还是有相似规范。
虽不尽合理但如果您自己有签名,自然要对此合约内容负责,也就是一屋二卖时的违约罚责。
所以建议还是把合约拿出来看清楚吧!
※ 引述《wegary (wegary)》之铭言:
: 有个问题想请教
: 假设今天要卖一个Apple优质物件(楼层车位都是该建案最优)
: 但是想卖的价格是行情价(假设1000万)
: 然后委托给ABCD四家仲介 一般约都写实拿1000万
: 因为物件太优又加上想要快速卖掉 价格不柜物件又太好
: 万一刚好A跟C两家仲介同时有不同买方分别出1030万跟1050万的斡旋
: 显然已经符合卖方的一般约达底条件了
: 这样是不是等于A跟C两家仲介都认定成交?
: 然后变成卖方屋主会对其中一家仲介变成违约(一屋二卖)?
: 请问若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处理??
: 还是说
: 就算达底
: 只要屋主没有把握旋书签下同意出售就没事情??
: 但是通常一般约制式合约上面
: 很多仲介都会主动把 " 仲介代替屋主收订金" 这一栏给打勾...
: 这样不就很容易变成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