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问些问题
1.通常 顺序因该是 验屋-交屋-银行拨款对吧??
为什么建商跟我说,拨款后才交屋,那如果我验屋不过,银行拨款,那利息不就要我付
2.针对问题1.延续,当时对保时如果有跟银行签同意拨款,那如果我在银行拨款前
打电话给银行,要求必须等我同意才能拨款,并同时录音。是否有法律效应??
3.合约上有"除非室内有重大瑕疵明显不能居住外,
买方不得以公共设施未完成或其他理由,拒绝或延迟办理交屋,
或不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我在验屋前有提出小缺失,要求建商改善。
但建商却同时通知我可以交屋。那请问我是否必须强制接受交屋??
我有看到民法365条,上面说可以要求陪偿或毁约。不知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