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内自杀,签约人要不要赔

楼主: eddisontw (沙丘)   2013-03-13 13:26:25
※ 引述《unclefucka (你妈超胖,故地轴偏角23度)》之铭言:
: ※ 引述《kevin5821 (kevin)》之铭言:
: : 首先,法律上规定损害赔偿的部份
: : 大略可分为契约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及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 : 简单来说就是前者是谁签约谁负责,后者是谁做的谁负责
: : 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会有特殊规定,不在讨论范围内)
: : 就凶宅部分,
: :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决针对买卖契约的减少价金,这种就是契约债务不履行的范畴
: : 而就本案来说
: : 如果要对承租者求偿,原则应该是要请求契约债务不履行,
: : 依民法第432条、第433条规定,
: : 承租者对于租赁物应进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来保管租赁物,
: :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 : 就这两条规定综合来看,同居人自杀于租屋处,承租人也要负责
: : 但重点来了
: : 这是否属于承租人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情形
: : 所谓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就是以一般人来看,这种情形是否为可预见发生而仍让他发生
: : 一般来说
: : 应该没有人会想到我的同居人会自杀吧(除非他已经有自杀史)
: : 所以要用此条求偿
: : 原则上来说
: : 有困难度在
: : 以上拙见,敬请卓参
: 但这又说回来啦~
: 若本身同居人可不受法律责任而自杀没人注意、发现
: 那本身同居人有何资格进入?
: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3-03-13 23:53:00
谢了,这判决给我转回去吧。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19 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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