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5821 (kevin)》之铭言:
: ※ 引述《landagent (帅过头)》之铭言:
: : 这一个问题于今晚有乡民来问我,
: : 她是签约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杀
: : 屋主要签约的承租人赔钱。
: : 问题来了,我当场打电话问两位律师
: : 一位律师认为不用赔钱。
: : 另一位律师认为要赔钱。
: : 若以书店买的制式合约而言,你认为要不要赔钱。
: : 当然可以对自杀的继承人求偿,屋主要先对签约人求偿,
: : 对签约人之部份是赢是输
: 首先,法律上规定损害赔偿的部份
: 大略可分为契约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及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 简单来说就是前者是谁签约谁负责,后者是谁做的谁负责
: 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会有特殊规定,不在讨论范围内)
: 就凶宅部分,
: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决针对买卖契约的减少价金,这种就是契约债务不履行的范畴
: 而就本案来说
: 如果要对承租者求偿,原则应该是要请求契约债务不履行,
: 依民法第432条、第433条规定,
: 承租者对于租赁物应进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来保管租赁物,
: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 就这两条规定综合来看,同居人自杀于租屋处,承租人也要负责
: 但重点来了
: 这是否属于承租人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情形
: 所谓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就是以一般人来看,这种情形是否为可预见发生而仍让他发生
: 一般来说
: 应该没有人会想到我的同居人会自杀吧(除非他已经有自杀史)
: 所以要用此条求偿
: 原则上来说
: 有困难度在
: 以上拙见,敬请卓参
但这又说回来啦~
若本身同居人可不受法律责任而自杀没人注意、发现
那本身同居人有何资格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