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内自杀,签约人要不要赔

楼主: kevin5821 (kevin)   2013-03-13 12:13:59
※ 引述《landagent (帅过头)》之铭言:
: 这一个问题于今晚有乡民来问我,
: 她是签约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杀
: 屋主要签约的承租人赔钱。
: 问题来了,我当场打电话问两位律师
: 一位律师认为不用赔钱。
: 另一位律师认为要赔钱。
: 若以书店买的制式合约而言,你认为要不要赔钱。
: 当然可以对自杀的继承人求偿,屋主要先对签约人求偿,
: 对签约人之部份是赢是输
首先,法律上规定损害赔偿的部份
大略可分为契约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及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简单来说就是前者是谁签约谁负责,后者是谁做的谁负责
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会有特殊规定,不在讨论范围内)
就凶宅部分,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决针对买卖契约的减少价金,这种就是契约债务不履行的范畴
而就本案来说
如果要对承租者求偿,原则应该是要请求契约债务不履行,
依民法第432条、第433条规定,
承租者对于租赁物应进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来保管租赁物,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就这两条规定综合来看,同居人自杀于租屋处,承租人也要负责
但重点来了
这是否属于承租人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情形
所谓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就是以一般人来看,这种情形是否为可预见发生而仍让他发生
一般来说
应该没有人会想到我的同居人会自杀吧(除非他已经有自杀史)
所以要用此条求偿
原则上来说
有困难度在
以上拙见,敬请卓参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3-03-13 12:28:00
恩 认同+1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19 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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