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说不还不够/都更怎拒绝 民众雾煞煞

楼主: hifree (hi)   2012-11-14 17:00:23
※ 引述《Omara (奥玛)》之铭言:
: : 哪一个判决说违法取得同意可以有效的?
: : 要不要我帮您查一下啊
: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667号
: : 判决明明说的就是计算同意比例之分母问题
: : 什么时候变成违法的手段取得同意
: : 现在的乡民都是习惯自己捏造证据的吗?
: 略
: : 更新条例第29条第3 项,该办法系为规范权利变换计画应表
: : 明之事项及权利变换实施程序,并非用于规范都市更新实施
: : 者报请政府机关核定事业计画之拟定程序),被告据以主张
: : 所有权人数依土地登记誊本上之登记名义人“蔡九母”1 人
: : ,作为列计基准,殊无可取。从而原处分以死亡者蔡九母1
: : 人为所有权人,列入计算同意比例之人数于法有违,系争更
: : 新案同意者8 人,未达都市更新条例第22条第1 项规定之比
: : 例,故原处分违法。
: 噢,我的错,my bad
: 至于判决最后一句,还有结果到底如何
: 我想应该就如同我说的了
我看你是没看懂判决在说什么吧
九、原处分是否已经执行完毕而无回复原状之可能?
(一)按行政处分执行完毕后,如该行政处分所发生之效力,对受
处分人仍有法律上之利益,仍应许受处分人提起行政救济。
次按“……原告因行政处分之执行完毕而无回复原状之可能
者:则应依行政诉讼法第6 条第1 项后段提起确认诉讼,如
原告提起撤销诉讼时行政处分已执行完毕,或在诉讼进行中
执行完毕时,应认得将撤销诉讼转换为确认诉讼。”(各级
行政法院91年度行政诉讼法律座谈会法律问题第13则参照)

(二)本件原告声明:诉愿决定不利原告部分及原处分均撤销,并
于100 年10月13日言词辩论期日陈述“原处分违法就应该撤
销。”等语(见本院卷页215 至218 ),足见原告系提起撤
销诉讼。
(三)查原处分核定之内容包括事业计画及权利变换计画,而以权
利变换方式实施者,于建筑物取得使用执照后,实施者尚须
办理经费结算、缴纳或领取差额价金、测量厘正、申报税籍
等作业,完成更新后之土地、建物所有权分配,始得依都市
更新条例第43条规定,申请主管机关嘱托登记机关办理产权
移转登记,故都市更新应至“完成产权移转登记之日”,全
部之都市更新及权利变换计画始为执行完毕。而系争都更案
之建物经分配点交蒋菁菁等(见诉愿卷页227 以下),且于
本件诉讼进行中,于100 年7 月间完成权利变换登记,有台
北市松山地政事务所100 年7 月8 日函、建物登记簿誊本可
稽(见本院卷页185 至188 ),是原处分已经执行完毕。而
就系争都更案回复原状,除营造地上物外,已拆除之旧有违
建物,开挖地下层,改变地形,能否回复原状容有疑义,若
参加更新者将获配之建物移转第三人,更涉及善意第三人产
权,故本件不可能回复原状。依前揭说明,原告本应将撤销
诉讼转换为确认原处分违法之诉,惟诉愿决定已于主文为“
原处分违法。”之决定,故原告提起本件撤销之诉欠缺诉讼
权利保护要件,应判决驳回之(最高行政法院90年6 月份庭
长法官联席会议参照)。
(四)系争都市更新之基地共22笔,行为时系争更新基地所有权人
分别为“中华民国”、“台北市”、“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蒋菁菁”、“黄德干”、“太投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太平洋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七星
农田水利会”及“蔡九母”等9 人。除“蔡九母”以外之8
人同意参与本案都市更新,是以本件更新除土地所有权人同
意比率未达半数外,其余同意之8 人所占土地面积共2,881
平方公尺,“蔡九母”之土地面积为722 平方公尺,土地面
积同意比率为79.96%(2,881 ÷3,603 =0.7996);另建物
所有权人1 人,同意人数及面积比率均为100%,更新单元范
围内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超过3/5 ,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
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超过2/3 同意参与本案都市更新,
合于规定。而蔡九母遗产于99年4 月23日办理分割继承,目
前原蔡九母所有系争3 笔土地持分之所有权人为原告2 人及
林蔡尽,为两造所不争执,并有土地登记簿誊本可凭(见诉
愿卷页427 以下);其中林蔡尽于99年11月10日同意提供持
分土地面积参与系争更新案(见诉愿卷页215 ),即更新基
地现况所有权人为台北市、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蒋菁菁、黄德干、太投兴业公司、太平洋联网公司、台北
市七星农田水利会、林蔡尽及原告等2 人,合计10人。除原
告等2 人以外之8 人均同意,合于都市更新条例第22条规定
,至于原告对于权利变换异议,应非权利变换计画应否核定
问题,且原告亦提异议救济,已如前述。故原告提起本件撤
销之诉欠缺诉讼权利保护要件,应判决驳回之。
作者: Omara (奥玛)   2011-01-14 17:02:00
我还真的看不懂,算我输
作者: Omara (奥玛)   2011-01-14 17:04:00
所以是撤销有悖于公益,结论还是没得退出这样
作者: Omara (奥玛)   2011-01-14 17:07:00
你这样说我还真不知道该怎么继续下去,当初王家案例这类的讨论就很多了
作者: Omara (奥玛)   2011-01-14 17:08:00
那凭什么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强暴少数民众的想法?嗯,因为民主这样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1-01-14 17:14:00
民主本就不该无限上纲了 如果任何政策都要100%的同意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1-01-14 17:15:00
现在我们可能连一条高速公路都没有 更别说任何公共建设民主该做的是 怎样合情合理的补偿这些少数反对者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1-01-14 17:16:00
而不是以悲情姿态 当万年钉子 冻结国家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1-01-14 17:20:00
观念不同我想你也听不进去 反正个人想法>>>>>>>>社会利益只要1人反对 全世界都得耐心等待 直到发生重大问题再说XD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1-01-14 17:23:00
很多人都绕着 大多数同意不能牺牲掉少数人利益这点还有人举啥 表决把你财产捐出来你就得捐之类的例子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1-01-14 17:24:00
重点在于少数人的王家 并没有损失 而且还是多的状况....
作者: jacksun ( )   2011-01-14 17:39:00
王耀德都说只赚八趴的都更是搞笑了 王家损失大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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