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之铭言:
: 我看过原文很多次了
: 我只看到原文说不参加等于“放弃自己权利”(这边指的应该是表达意愿的权利)
: 找不到原文哪边说“技术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
: 放弃自己权利 跟 这样算同意, 中间是有区别的, 好吗?
: 放弃表达权利, 就是当你没表达过意见, 也就是“未表达意见”, 而不是当你同意
: 这样有很难懂吗?
如果真如你所说就好了,可惜
大部分你说的"未表达意见"所造成的结果,就会在法庭上被认定你放弃了"表达自己意见
的权利",就跟废票一样
问题是很多时候民众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或者程序繁杂,缺一个就会被当成未表达意见
报导的民众不是不愿意表达,而是在程序的操控上建商占了很大的优势
老话一句,一般民众没本钱跟建商这样耗
: 以实际的例子来看
: 王家在文林苑案也是只有向建商口头表达不同意
: 然而王家有被“技术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吗?
: 没有, 王家在文林苑案并没有被列入同意的36户之中
: 文林苑案同意比例36/38, 未被列入同意的两户就是王家
报导中的民众最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王家
王家同不同意并不影响结果
这也是多数遇到都更的民众最大的困扰
: 都审会那边会认为你没表达意见, 不会认为你同意, 没表达意见=\=同意
: 至于法院, 法院一样是参酌双方提出的证据作判断, 和都审会没什么不同
: 如果你在法院那边还是提不出你曾经反对, 还是只能算你没表达意见
: 其实这则新闻就是在教育大家, 你要表达不同意, 要留下证据, 不是嘴巴说说就好
: 事实上这个原则不只是都更, 所有法律行为都是如此
嗯,非常同意
不过在这种独厚建商的都更程序里,有时候你拿出证据也不会造成影响
某都更案里,证据显示建商用违法的手段取得同意
而法庭的判决是都更程序已是"既成事实"
不好意思,还是得加入
根据hifree大帮忙找的资料
结论是撤销原判决有悖于公益,结论还是没得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