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个资法上路!房仲违法赔偿上限达2亿

楼主: benitolin ($$$)   2012-10-08 09:45:05
1.来源连结:
http://tw.house.yahoo.com/news/个资法上路-房仲违法赔偿上限达2亿-024728924.html
2.内容:
【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资料保护法,房仲业者对这法
规影响尚不熟悉,新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比过去法规更严厉,若违反个资法,不只
企业面临更高的罚则,连老板和员工都会受罚,甚至要入狱服刑。
个资法新增加了团体诉讼求偿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可集体向违反个资法的企业求偿。每人
每次可求偿500~20,000元,相同原因产生的赔偿金额合并计算,最高可以达到2亿元,这
个金额是旧有法规的10倍。房仲全联会就有关房仲业应注意之重点整理如下:
个资法上路!房仲违法赔偿上限达2亿
一、不动产经纪业应如何因应:
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个资法)并非全新的法律,其修正前之名称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
保护法,由于存在者如不将个人资料储存于电脑终是否即不受该法律之拘束的争议问题,
所以在法律修正时将电脑处理四个字删除,表示只要须进行个人资料之蒐集即有个人资料
保护法之适用。由于在先前旧法时代为符合法律规定,各经纪业者应已将各式契约书(委
托契约书、购买意愿书、要约书等)增列客户同意蒐集其个人资料之条款,而个资法第8
条更详细明定企业经营者(非公务机关)依第19条规定蒐集个人资料时应告知及说明事项
,所以各经纪业必须针对此一规定修正内部作业内容,俾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于房仲未来经营的影响:
1.依个资法第9条之规定,非经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应于处理或利用前,向当事人
告知个人资料来源(个资法第8条所定之告知事项),有关房仲业为开发物件之需向地政
事务所所调阅之第2类誊本是否属于免为告知权利人之事项,在主管机关未明确表态前则
应谨慎低调为宜,切勿造成扰民之行为。
2.至于其他非以正式管道获取客户个人资料的方法诸如购买名单自大楼管理员或管理委员
会私下取得名单等方式在未来继续使用之风险将很高。
3.经纪业者违反个资法(包括非法蒐集个人资料及个资法第27条个人资料被骇客入侵而招
致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泄漏。)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均大幅加重 (有关刑事部份
为:个资法第41,42条,最高5年以下。行政部分为:个资法第47条最高行政罚锾50万元
整。民事部份为:个资法第28、29条最高赔偿金额自2千万元提高到2亿元整),风险极高
,企业经营者须加以正视做好保护个资措施。
三、对消费者之影响:
由房仲业者蒐集消费者个人资料原则上须经其同意,即使消费者曾经同意但是仍可事后要
求查询或请求阅览、请求制给复制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或请
求删除,再加上企业经营者之责任加重,消费者之个人资料定能获得较之前更周延之保护
,但是消费者也应了解如其拒绝提供个人资料或供处理及利用,致房仲业者无法提供仲介
服务或达委托之目的时,业者也可能会选择终止提供服务。
新闻来源 [ 买购不动产新闻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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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ELJUSTIN (欧拉欧拉欧拉)   0000-00-00 00:00:00
个资vs不动产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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