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审判决,还不一定是最后确定的结果。
判决理由的重点,用白话的方式,简单说就是如下:
1.法院认为委托契约无效部分
(1)买方出价达到委托价,就当作买卖契约成立。
(2)没成交,也要付报酬。
2.原告也没举证被告有另外委托永庆房屋销售。
3.纵然依契约,要被告同意才算收下定金。 但被告没同意。
4.被告没签买卖契约,是因为原告该负责的事:
(1)原告公司职员骚扰。
a.职员于梅芳知道底价后,透露给同业杨景麟。
b.杨景麟从晚上8点敲门到晚上10点...。
c.杨景麟、于梅芳 假装是买家。
(2)原告公司职员于梅芳泄漏底价。
被告当然不愿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