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拍买到凶宅 只能认赔 消保官建议修法 …

楼主: alexlic (有猫抱是幸福的^o^)   2010-09-12 20:54:16
※ 引述《dreamlife (养蜂人家)》之铭言:
: 1.来源连结: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2/today-so2.htm
: 2.内容:
: 〔记者王定传、陈慧萍/台北报导〕法拍买到的凶宅,能不能撤销拍定,全台各地院见解
: 不一,台北县政府消保官罗钧盛表示,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调查是否为凶宅实在太困难,
: 相较起来法院应负起揭示风险的责任,但“强制执行法”已规定法院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
: 。他建议,立法院应可就此问题研究修法,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不过立委高志鹏认为,强执法的适用十分广泛,修法兹事体大,必须审慎研议;若民众认
: 为法院提供的资讯不足以保障权益,恐怕必须借由行政程序,要求法院提供更多资讯。
: 去年12月男子刘书豪标得法拍屋,缴保证金后,才知曾有人从法拍屋坠楼身亡,吓得向法
: 院声明异议,基隆地院法官认为民事执行处未诚实揭露“曾有人坠楼身亡”讯息,属交易
: 上重大瑕疵,裁定撤销拍定程序,但债务人提起抗告后,台湾高等法院判原判决撤销。
: 消保官罗钧盛认为,由于凶宅法拍争议愈来愈多,他建议应修法;不过立委多认为须从长
: 计议。立委高志鹏说,关于法院拍卖不动产应公开哪些资讯,强制执行法第81条已明文规
: 定,包括不动产之所在地、使用情形及拍卖原因、是否不点交等,公告事项并没有包括“
: 凶宅”,就是因为有认定上的困难
: 3.心得或感想:
: 看来法拍的风险比原来想像的大
个人觉得这新闻记者有点大惊小怪了,这不是在帮法院说话,
先撇开强制执行法的规定不说,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
透过公权力程序解决私权争执(债权人获得拍定价款以满足
其债权),换句话说,执行法院本身角色是中立的,只是“
公亲”而非“事主”,要执行法院揭露一切相关的资讯,似乎
不太现实,一来执行法院首要重点在于确保所有程序合法,毕
竟以公权力查封人民财产并拍卖换钱,过程中出不得一丝差错;
另外,执行法院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呃....执行费也才
收千分之8的样子)去“主动”进行调查。
二来投标者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投标,将所有交易风险转嫁
给执行法院也有点说不过去(呵....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
可以搏稳赢的~),交易的风险与收益本来就是成正比的。
作者: longloveyu (yu)   2010-09-12 23:00:00
这样说似乎也有道理@@法拍屋本来就也不让人看内观摆设
作者: longloveyu (yu)   2010-09-12 23:01:00
所以没有公开是否为凶宅好像也"理所当然"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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