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od (我也要去玩耍)》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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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人的家来说,以前有一间房子有贷款,
: 然后被设定了八位数A万,
: 后来我家人把钱都还到剩下五位数,
: 然后只缴息,但设定仍然是八位数的A万不变。
: 据家人说,是要银行帮我们看房子,
: 免得被不肖代书或公务员动手脚之类的。
: 我周遭的人,很多有这样的作法的,
: 也有人完全还清拿到了清偿证明,
: 却不去办涂销,等到要卖房子再一起办的,
: 听说是为了再贷款比较方便,额度都确定了很快可以拨款。
: 请问实务上这两种做法适不适当呢?
: 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呢?
我国民法的抵押权有二种,一种叫“普通抵押权”;另一种叫“最高限额抵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普通抵押权的发生,一定要遵守严格的抵押权从属性,
也就是说该抵押权所从属的债权,一定要比抵押权先发生,
所以如果没有债权存在,或者债权比抵押权后发生,都会让抵押权不存在,
此时,纵然誊本上有抵押权的记载,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权不存在之诉来涂销。
另一种最高限额抵押则是一般银行房贷实务上比较常见的,
最高限额抵押在从属性上有比较宽松的认定,只要是符合某种债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
即使比抵押权后发生,也都可以成立。
例如借款人跟银行约定五百万元的房贷最高限额抵押,但实际上可以一毛都没借,
这里的没借可以是本来有借但是已经清偿完毕,或者自始至终都没借,
等到要终结最高限额抵押权关系时,双方再来结算当时债权额是多少(即抵押权额)。
最高限额抵押如果债之关系已经清偿完毕,关系终结不再发生,实际上,
抵押权也会罹于消灭,这时,只是誊本上仍有记载而已。虽然某个程度可以吓阻违法,
但是如果抵押物被偷偷过户,新所有权人也可提起确认抵押权不存在之诉来涂销,
并不是百分之百安全。
原则上如果抵押权实际上存在(不是只有形式上记载于誊本,而是债权也存在),
因为抵押权有追及效力,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有绝对的保障,是不太需要去假扣押的,
如果债务人违约,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只要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就可以强制执行,
这个动作是不会花费很多时间的。
但是有时,债务人跟银行往来时,除了房贷,可能还有其他的债务,例如信贷、
信用卡、票据、或保证债务等等,这些都是单纯的债权,是没有物权来担保的,
假设这时候债务人的房贷余额不高,亦即拍卖房屋清偿第一顺位后还会剩很多钱,
这样,这个债权人就有必要对抵押物作假扣押的动作,
这样可以避免债务人恶意过户给他人,导致银行分不到除第一顺位以外的钱;
也可以避免债务人恶意设定不实的第二顺位抵押权,导致银行还要花费精神、甚至
诉讼来查明、解决这个恶意的第二顺位!
所以,第一顺位抵押权所从属的债权额如果很高,光是第一顺位就无法全数清偿,
此时,债权银行不会多花时间、费用去作假扣押。但如果拍卖后可能会有余额,
而债权银行又有其他没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这样就会先作假扣押来保障这些债权也
分得到余额。
以上是就抵押权从属性的一点解释,敬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