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法拍屋的疑虑

楼主: justitia (沈迷)   2008-03-01 01:22:33
※ 引述《mircomirco (仙道璋)》之铭言:
: 首先,先谢谢各位来看小弟的问题。(有点长...先谢谢大大们耐心看完)
: 先大约述说一下目前遇到的疑虑,
: 最近在住家旁边看到邻居的屋子正在进行法拍,
: 因为小弟是住在社区内,所以格局大同小异(虽然屋内是否有被破坏不清楚)
: 目前得知房屋内还有租屋客。
: 经由司法院法拍屋公告查询的结果,
: 此屋已于一月底进入特别程序,
: 但在网页上是标示未特别标示"点交",
: 却又点入网页附档中标示"建号xxx建物由债权人自主,拍定后点交"
: 请问如此是否在得标后可强制点交?
: 也就是是否可在交屋后,请屋内房客即期搬离?
依据我的理解,法拍屋的进行程序如下:(强制执行法第91条至95条)
第一拍会依照鉴定价格核定底价;第二拍通常为第一拍底价的八折;
第三拍则为第二拍底价的八折;
第三拍如果没卖掉,这间房子就会进入“特别拍卖程序”,
就是法院会公告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递状请求依照第三拍
之底价应买该屋,只要债权人债务人没意见,就可以以三拍底价买到,
实务上,债权人债务人有意见的并不多,除非他找的到出价更高的人。
事实上,这个阶段跟第三拍最主要的差别就是不用比出价高低,
而是比出价先后,如果某甲先出价,即使七日后有人愿意出价更多,也不用再比价了。
但是,这三个月内,债权人有权力随时喊停,请求法院“减价拍卖”(俗称第四拍),
通常法院会以三拍底价打八折或九折再卖,
这一次再卖不出去,债权人又不承受,这个案子就撤回了。
当然,如果债权人在“特别拍卖程序”的三个月内没有声请“减价拍卖”,
而三个月内也没人出价应买,三个月期间一到,案子也算撤回了。
: 又于附表资料中看到,
: | 地号 | 地目 | 权利范围 | 最低拍卖价格 |
: xxx-174 建 1000分之272 1xx万
: xxx-219 林 150分之1 x万
: xxx-232 林 150分之1 x万
: xxx-231地号及xxx-219地号为法定空地,因系拍卖应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
: 因为房屋是地上一楼+地下一层,前院原有一花圃,屋主改建成电卷门
: 如此xxx-231以及xxx-219是否是指那多建的部份?
: 如标到此屋是否会要求拆除或是???
: 先前爬文得知,进行特别程序后,每一拍会再以底价*0.9的方法拍卖
: 目前已进行了一个多个月,却看到任何相关消息,
: 请问该如何了解何时会拍卖?
你的附表资料中没有写到xxx-231,但是下一行却有提到,
我就当成是你笔误将232误写成231,来回答你的问题。
基本上上开附表的三个地号这种写法,是普遍存在于公寓或大厦的,
因为整笔公寓或大厦的土地,都是由各层各户共同持分,
你只买其中一户,当然没有特定的土地能点给你,
所以公寓或大厦的土地部分绝大多数是无从点交的,
这是法律上的不能!
只有透天厝那种型态的房子,才会有单笔的地号(权利范围:全部),
这种才有可能点交土地。
我没有看到你列出房子的建号及权利范围,
如果房屋部分权利范围是全部,依据你这篇文章的说明,法院会点交房屋给你。
主要原因是公告有写“债务人自住”,通常有这句话不论有没有把点交写得很明显,
依法都可以声请点交!法院会点交房屋权状范围内给拍定人。
上开xxx-232及219应该不是你所想的铁卷门,
你没有法律基础要解释有点困难,反正,应有部分是一种概念,详见民法物权编,
应有部分不是一种特定存在的部分。
铁卷门你要看他有没有在建物权利范围内(不是土地),如果有,就不会被拆,
如果没有,就有可能被拆,会被拆到何种程度,要看你建物的范围到哪里。
这个部分你可以看看建物权状及拍卖公告上有没有注明!
这间房子已经进入特别拍卖程序了,
依据我上开解释,在三个月内你都可以依照三拍底价向法院请求应买,
只要没人比你先出价,债权人债务人又没意见,你就得标了!
当然如果债权人比你先请求减拍,那就随时会进入减价拍卖程序(第四拍),
再打九折或八折出来卖,只是这个时候,就要大家比价钱高低了。
减拍如果没卖掉,案子就撤回了,需要债权人重新递状才能再卖。
再拿出来卖的程序是从第一拍开始,只是这次第一拍的底价可能就比较低了,
但不一定是以前案第四拍的底价打九折开始卖,这个部分每个法院作法不一。
以上浅见,敬请指教。
作者: wanttalk (hihihihihi)   2008-03-01 01:26:00
很专业的解释,非常佩服。
作者: ouchman (OUCH!)   2008-03-01 04:05:00
好文要多看几次!推!
作者: abian (abian)   2008-03-01 13:32:00
作者: mircomirco (Double M)   2008-03-01 14:39:00
超专业的~~谢谢大大们
作者: gothmog (胖过头)   2008-03-01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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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xcon (君影)   2008-03-02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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