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时期日本人对台湾人持怎样态度? 一个方式是从日本治台的制度与法令
观察。
西元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大清与日本帝国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和澎湖
予日本。两周后,台湾总督府成立,并于同年六月十七日作为台湾最高行政
机关治理台湾直到西元一九四五年日本帝国向盟军宣告无条件投降而放弃对
台主权宣告。
日本治理台湾之行政架构显与本土者不同,例如日本国会最初在西元一八
九六年颁布的第六十三号法律,即治台最高法律《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
(简称《六三法》),其第一条规定,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发布具法
律效力之命令。虽然第二条规定,前条命令,应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议决。
然而,评议会只有咨询权限,亦即其意见总督府无义务采纳。不仅如此,从
西元一八九六年到一九二一年,评议会成员全由日本官员担任。而且直到西
元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十日之前,陆军幕僚参谋长、海军参谋长为常任评议员
,之后才改为仅于要动用营级兵力时,才参加评议会。
相较下,日本本土的治理法源为《日本帝国宪法》,由天皇裁可法律,并
命其公布及执行(宪法第六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
,及众议院之解散(宪法第七条)。虽然两议院关于法律或其他事件,得各具
意见,建议于政府。但未经政府采纳者,在同会期内,不得再行建议(宪法
第四十条)。但是,凡经两议院之一院所否决之法律案,在同会期内,不得
再行提出(宪法第三十九条)。换言之,日本本国国会对于法律的制定虽然本
质上只能建议政府(第四十条),但法律案在国会议决期间,国会有权否决之
(宪法第三十九条)。亦即国会虽无积极立法权限,却有消极阻挡政府立法之
权限。
比较日本对台湾和本土之治理架构可见,台湾总督府治理台湾的地位几乎
等同于天皇治理日本本土的地位。虽说天皇地位仍高于台湾总督,可简单说
,台湾是在日本天皇和台湾总督(准天皇)的共同治理之下,毕竟两者都可以
对台湾发布法律,而且台湾总督发布台湾的单行法之时,不受评议会意见所
限制。
因此,就政府治理架构上看,台湾人的地位(或待遇)显然低于日本人者。
毕竟,台湾是日本的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