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法案是怎么通过的,因为这三条19世纪通过的法条在今日仍然事
关重大,有许多近代美国最高法院决定的理由还是这三条,尤其是第十四条。
重建法案分别是美国宪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据维基百科说:
第十三修正案(于1865年提出并批准)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于1866年提出,并
于1868年批准)包括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条款。第十五修正案授予无论
“种族、肤色,或以前曾受劳役”的人投票权。
虽然法条永远有修正的空间,这三条法案可能对人权保障还不尽完美,例如还没有保障女
性的投票权,但应该是相当进步的。当时是内战刚打完的期间,政治家们是如何运作让两
院与绝大多数的州通过这三条重建法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