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铭言:
: : ...
: : 至于官僚跟皇帝的关系,我觉得比较类似于雇佣关系。就是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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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而这个薪水是官僚应得的权益,不可以不发薪水。有
: : 爵位者的权益是裂土与食邑乃至于一定的政权,官僚的权益是薪水,两者都是不可任意夺
: : 取的,但是食邑权则跟现在的财产权比较类似而已。
: : ....
: 天差地远。
: 民法第 487 条规定
: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
: 约。
我没有拿现代法条出来类比,但是没有现代法条也不代表没有雇佣的关系。
: 乍看之下符合上面所述,“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
: 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
: 史实上真是这样? 大明朝皇帝下令在公开场合打官员的屁股作为惩罚,这在现代的
: “雇佣关系”当中,雇主可以合法这样干? 其它像是个朝代皇帝对官员下: 处死、
: 无期有期徒刑、充军等等的,现代哪个雇主可以合法这样干?
拿明朝出来讲话,这也是我原文没有说到的。而且皇帝对于非官僚也持有同样的权利,恰
好证明这些权利并非是专用于官僚的。皇帝与官僚的关系,应该视为劳力与金钱的交换,
但是皇帝对于“所有人”都有任意处罚的权利,则说明他不是官僚关系的内涵。
: 就财产来讲,各朝代皇帝可以合法罚俸(扣薪水)、抄家等等,现代雇主可以这样干?
: 所以说皇帝和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现代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天差地远”!
就不说现在,在劳工法订定以前雇主对于员工的失职行为扣薪水,这也是很常见的事情。
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代表互相关系就没有秩序可言。以为威权就代表没有责任,这恰恰是
相反于前面说到的对于市井小民财产保护。
: 另外说到发薪水,就不能不提到大明朝皇帝用大明宝钞当作官员薪水的部分。
: 然后收税的时候不能缴交宝钞。这不算恶意扣减官僚薪水?
我举例明明是秦汉,这里却每每以明朝的情形来反驳我的例子。我说我以各朝代的承诺关
系为出发点,这篇回文却把另外一个朝代、另外一个政治秩序的观念强行灌输在我的观点
上,看不出有什么用处。说明朝好了,如果皇帝对于官员的薪俸真的可以予取予夺,那财
务吃紧时、甚至是要挥霍时干脆不要发薪水了好,北魏就施行过无薪制,而明朝却始终要
发薪水,这是为什么呢?我看这个必须理解为在架构上双方应履行的承诺,同时也必须承
认君王对于扣薪水有一定的裁量权,两个并不冲突。
: 皇帝“受命于天”,从而对全国人民有立法权和司法权,而现代雇主对员工的各
: 种指挥命令权限仅源于劳动契约,还要被国家的各种法律和规定限制,权限远远小
: 于皇帝。所以用雇佣契约形容中国皇帝和官僚之间的关系是相当不适当的简化类比
: 。
皇帝有立法权与司法权这点我没有否认过,但是这不代表皇帝的立法以及司法判决对己身
没有一定的约束力,起码在法的层面上应该认为是有的。第二个,我已一再申明,皇帝与
官僚的关系是多重的,官僚有自然人的性格,有皇帝的雇员的性格,有时有贵族的性格,
在一个关系之内所产生的责任与权利,并不延展到另一个关系之内。好比平民可以拥有地
产,但官僚也可以拥有地产,官僚拥有的地产与平民拥有的地产在权益上我觉得是类似的
。这些地产都是私自持有的,并非出自官僚合约之内。当然,晋代那种占田制,所持有的
土地数量是基于官位限制的,这样就可以说是与官位发生关系。但是在两汉、宋等等土地
私有的前提下,财产权并不出自皇帝对于官僚的承诺或特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