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为什么中国士大夫没有积极争取权益?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1-10-03 16:00:57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铭言:
: ...
: 至于官僚跟皇帝的关系,我觉得比较类似于雇佣关系。就是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与
^^^^^^^^^^^^^^^^^^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而这个薪水是官僚应得的权益,不可以不发薪水。有
: 爵位者的权益是裂土与食邑乃至于一定的政权,官僚的权益是薪水,两者都是不可任意夺
: 取的,但是食邑权则跟现在的财产权比较类似而已。
: ....
天差地远。
民法第 487 条规定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
约。
乍看之下符合上面所述,“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
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
史实上真是这样? 大明朝皇帝下令在公开场合打官员的屁股作为惩罚,这在现代的
“雇佣关系”当中,雇主可以合法这样干? 其它像是个朝代皇帝对官员下: 处死、
无期有期徒刑、充军等等的,现代哪个雇主可以合法这样干?
就财产来讲,各朝代皇帝可以合法罚俸(扣薪水)、抄家等等,现代雇主可以这样干?
所以说皇帝和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现代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天差地远”!
另外说到发薪水,就不能不提到大明朝皇帝用大明宝钞当作官员薪水的部分。
然后收税的时候不能缴交宝钞。这不算恶意扣减官僚薪水?
皇帝“受命于天”,从而对全国人民有立法权和司法权,而现代雇主对员工的各
种指挥命令权限仅源于劳动契约,还要被国家的各种法律和规定限制,权限远远小
于皇帝。所以用雇佣契约形容中国皇帝和官僚之间的关系是相当不适当的简化类比
作者: gary76 (gary=yrag)   2021-10-03 16:26:00
中国的皇帝其实等同于人格化的法律另一点,明朝皇帝对官僚作出的任何处罚,包括廷杖,抄家等,全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的处罚,不完全是皇帝想怎样就怎样做,都需要有理据,但大不敬本身就属于一个口袋罪,是用来威慑百官的核武器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0-03 18:13:00
不要说过往的君主专制时代,现在的公务员关系也不会被视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原因在于纯粹的劳动或雇佣契约从属性并非国家与文官之间的那种身心从属性可以比拟在中世纪 君主、领主与附庸的关系确实一度被定性为私法约 但是在三十年战争后 国家统治高权的概念被建构了之后 基本上“统治权”和基于统治权所生的“职务”在罗马法 和继承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就将公权力视为神圣物 而不得作为契约的标的 而授予 要注意的是 这跟委托行使公权力是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完整的职务 后者是任务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21-10-03 19:35:00
其实这也就是为何公务员不得兼职的原因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是特殊的,公务员应该全心全力戮力公务,倘若允许兼职,代表公务员身心并非全然奉献给公权力。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0-03 19:55:00
是的 这就是德国以黑格尔的完全理论作为国家应终身照顾公务员之生活的赡养原则的理论基础 而在现实面来说保持公务员享有较高的待遇所支出的人力成本 也比不上把公务员的经济收入安全问题甩锅 让整个社会承担公部门因为待遇低 人力素质下降 以及贪赃枉法所带来的损失光一个贪赃枉法问题就很严重了 明清两代已经实践一次了而开放兼职这种看似比较没问题的方式 其实背后还是有潜在的弊端存在 光是要如何让公务员专心公务 以及利益回避 所需耗费的成本就高于保持较高的待遇了这也是先进国家多数仍然维持禁止坚持 或极有限度地开放担任非营利的NGO职务的原因 扯上营利就没完没了了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21-10-07 06:27:00
我说句话喔 我觉的要分开看 因为当时的法律 皇帝对所有人基本都是可以处死的 并不限于劳动关系怎么说呢 这处死和雇佣关系是没关系的 就算无故佣关系也不影响可能被处死的情况处死主要是君权 而君权不限于雇佣关系....另外你要说法去说私有财产 商鞅变法中就有路不拾遗的情况了应该可以推到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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