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铭言:
: ...
: 至于官僚跟皇帝的关系,我觉得比较类似于雇佣关系。就是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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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而这个薪水是官僚应得的权益,不可以不发薪水。有
: 爵位者的权益是裂土与食邑乃至于一定的政权,官僚的权益是薪水,两者都是不可任意夺
: 取的,但是食邑权则跟现在的财产权比较类似而已。
: ....
天差地远。
民法第 487 条规定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
约。
乍看之下符合上面所述,“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
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
史实上真是这样? 大明朝皇帝下令在公开场合打官员的屁股作为惩罚,这在现代的
“雇佣关系”当中,雇主可以合法这样干? 其它像是个朝代皇帝对官员下: 处死、
无期有期徒刑、充军等等的,现代哪个雇主可以合法这样干?
就财产来讲,各朝代皇帝可以合法罚俸(扣薪水)、抄家等等,现代雇主可以这样干?
所以说皇帝和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现代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天差地远”!
另外说到发薪水,就不能不提到大明朝皇帝用大明宝钞当作官员薪水的部分。
然后收税的时候不能缴交宝钞。这不算恶意扣减官僚薪水?
皇帝“受命于天”,从而对全国人民有立法权和司法权,而现代雇主对员工的各
种指挥命令权限仅源于劳动契约,还要被国家的各种法律和规定限制,权限远远小
于皇帝。所以用雇佣契约形容中国皇帝和官僚之间的关系是相当不适当的简化类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