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为什么中国士大夫没有积极争取权益?

楼主: y11971alex (Indigo)   2021-10-03 13:35:45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铭言:
: : 我觉得士大夫这个概念有点过于空泛,既有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内涵。用各个朝代特有
: : 的制度讨论应该比较简单。前面的回应提到,权益的存在是建构在承诺上面的。虽然猫狗
: : 对于外力抢夺食物也会感到不快,但是这只是本能,不能说猫狗之间也有权益的概念。
: : 所以要审视历代政治制度的各种承诺,我觉得一个明显的承诺就是商鞅的二十等爵。获取
: : 这个爵位应有的付出、以及相应应得的利益(土地、受客等特权),都是明确订立的。在
: : 这个理论之下,君主以及应拜爵者互为合约的主体,有爵者的享受有一定的条件(比如犯
: : 罪要夺爵),但应该也受到一定的保障,君主不能有功而不拜、无故废有爵者为庶民。
: : 刘邦在位时好像也发过诏书,要各级官僚尽速处理有爵者应得的福利,所以他才能说自己
: ^^^^^^^^^^^^^^^^^^^^^^^
: : 无愧于追随者。爵位既然是在期约的架构下经由一定的付出所交易来的,那爵位的各种福
: : 利也当视为类似现代的私有权利,不可单方废止。爵位的可继承性,也可以视为这种权利
: : 的物化、跟动产一样可供继承。所以汉武帝要抑制诸侯,也要找个冠冕堂皇且有神灵加持
: : 的“酎金”作为借口。
: 所以? 刘邦没有杀过功臣? 韩信和彭越等等之死,是因为刘邦没有给他们正式承诺?
: 之后的朱重八不是更明显?
我前次的发文是专指“土地食邑”的权利,这跟杀功臣这种明显是权力政治所导致的行为
到底有什么关系?所有的制度都会受到贪婪于财货、势力、疑心的冲击,但这不影响制度
的确立。我发文的意思是,有爵位者的“土地食邑”权是建立于一个合约之下,受到这个
合约的保障。这并不排斥有爵位者与他人跟皇帝建立的其他合约。
: : 至于官僚跟皇帝的关系,我觉得比较类似于雇佣关系。就是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与
: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而这个薪水是官僚应得的权益,不可以不发薪水。有
: : 爵位者的权益是裂土与食邑乃至于一定的政权,官僚的权益是薪水,两者都是不可任意夺
: : 取的,但是食邑权则跟现在的财产权比较类似而已。
: : 至于士大夫的财产是否受到法理的保障,我觉得这尚且在官僚与皇帝的关系之外。窃以为
: : 如现在的雇主不会出面保障员工的土地权,皇帝也不会只因官僚为他服务而保障他们的土
: ^^^^^^^^^^^^^^^^^^^^^^^^^^^^^^^^^
: 因为那不是现代雇主的意义,现代员工雇主被侵占或侵吞,应依法向国家的法院
: 提出诉讼。
未明所指。
: : 地。或许可以说,有爵位(列土封疆)者的土地是跟皇帝有合约的前提下所取得的财产,
: ^^^^^^^^^^^^^^^^
: : 所以皇帝需要予以尊重,但其他人所持有的土地,就没有这个前提,所以不受到类似的保
: : 障。但不代表没有任何保障。
: 因为皇帝和官僚或者勋贵“签有契约”,所以皇帝要动这些下属就需要“找借口”。
: 但是皇帝没有和官员签契约保障他们的土地或者动产,因而皇帝可以不保障或者进一步
: 随便没收官员等的动产不动产?
我没有这么说过。我说“尚且在官僚与皇帝的关系以外”,也就是说皇帝对于动产不动产
应承认者,并非建立在官僚服务之上。
: 别闹了! 真以为古中国没有法律保障人民的动产和不动产? 听过地契和房契没有? 听过
: 买卖契约没有? 古中国民间都没有这些经济活动? 县衙门都只有处理杀人放火偷盗的
: 刑事案件,而没有处理民事财产纠纷?
: 这些庶民难道都和皇帝签了契约,所以皇帝派的县太爷有义务帮他们处理这些民事
: 纠纷,“保障”这些庶民的财产权。反而官吏因为没和皇帝签这些保障契约,所以
: 皇帝没义务保障官吏的财产权?
: 照这样说,皇帝看到哪个官员家有好东西,就可以合法随便拿,不需要借口? 看到
: 臣下有漂亮妻妾,就可以随便狎玩或占有? 别闹了。
: 先查一下古时候的法律再说,真以为刘邦治理汉朝,只靠“约法三章”,而没有
: 其他更具体的法令?
: 至于拿现代公司老板与员工的状况去比拟古时候皇帝与官员的关系,那是严重失真
: 。因为在现代法律规定下,老板本来就没有义务保障员工的动产不动产,那是国家的
: 权限。员工的土地、房屋、汽机车、冰箱、电视、现金或存款等等,遭受他人不法强
: 夺、强占、偷窃或者诈骗等,应向警察局报案或者声请检察官调查等。因为这些刑事
: 案件“调查侦办的权限,被收归国有”。
这里理解对于我发文的意思,偏差也异常的严重。我发文时就说过,士大夫有多重身分,
对于皇帝的关系也是多重的,既是自然人,也是享受社会尊崇的个体,在某些情形下也是
皇帝的官僚。我所以使用“官僚”两个字,就是要缩限要指称的关系。士大夫可以有官僚
的身分,也可以没有官僚的身分,这都无碍于士大夫所应享的其他权利。
: 至于员工受到人身侵害如杀伤或强暴等,“侦办权限也全在国家”。然后统一由法
: 院判决,因为“案件裁判的权限依法也在国家的法院”。
: 倒是回到皇帝与官僚之间,“皇帝有义务去立法和执行司法调查与审判”,这就和
: 现代法治社会的私人雇主天差地远。
: : 所以要看古代人有没有守护自身权益的举动,或需要从他们自己意识中的权益作为出发点
: : 。毕竟如果自己都不认为有某种权益,自然是不会守护的。当然,守护权益的行为跟对等
: : 的争取新权益、卑微的请求恩赐、跋扈的夺取财物,在呈现上有时也是类似的,史料不会
: : 用我们的视角记载。
: : 陋见聊备一二。
: 最好古代官吏没有保障自己私人财产的观念,最好他们没有提出请求。真是这样,
: 古时候“民间”各种财产官司,你以为都是怎么发生的。庶民的私产,皇帝派出的
: 官吏都要“依律令”保护了,比庶民更高级的官员居然没有保护?
哪里有说过“不受保护”?梁武帝与王氏子孙争地,还要取市值补偿呢!但这并不建构于
“官僚”的身分上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10-03 15:38:00
建立在合约的保障下? 请问合约是受到什么力量保障?中国皇帝是制度上立法源头与司法最终裁量所在皇帝要毁约,制度上几乎可以说是无“法”可管,而是到政治力博弈的层面。约定之保持,源头在背后的强制力也就是这个强制力的源头差别,不合适把皇帝与官僚间的关系类比到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因为老板对员工欠缺一大堆强制力。所谓雇佣关系只是契约关系的一种到如前面一直在强调的,皇帝对官僚有很强大的强制力远非老板对员工所能及
作者: gary76 (gary=yrag)   2021-10-03 16:24:00
皇帝和官僚的关系,是皇帝愿意委任官僚为代理人,皇帝是可以无条件一纸调令让高级官僚变成基层从这点来说,皇帝的自身实质就是所谓的契约,官僚士大夫被要求服从皇帝的权力跟服从契约所定是没关系的,皇帝要更改契约内容也不到官僚士大夫置喙,因为这是契约自己改自己所以中国自古自来用来削皇权的方法就是让官僚系统瘫痪,迫使皇帝发现自己的行为得不到支持,继而与官僚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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