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观点] 从朝鲜半岛主权归属看台湾主权问题

楼主: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1 14:37:11
※ 引述《shield739 (Nyk)》之铭言:
: ,就国际法上个人以为最有可能之解释,发表看法:
: 首先,必须讨论第一个问题:即中华民国于国际法上究竟是否为大清帝国之继承国?
: 国际法上国家继承之法理,有解体与非解体二种情形。解体之最著名例子就是“苏维埃社
: 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的解体,苏联解体后,各前加盟共和国系透过决议之方式承认俄罗斯
: 共和国继承苏联之联合国席位以及其他国际法上资格。
: 而大清帝国之情形并非解体,此点可从1912年2月12日《宣统帝退位诏书》中推知:
不必花时间论证清帝国是不是解体啊
假设你要用苏联、前南斯拉夫解体的实践去论证“习惯法上有这样的规则”
那照时际法原则来看,即便你证成这种规则存在
也没办法回溯的去适用在清帝国跟现代中国的关系
所以开头到此,就讨论而言没有实益
: “... 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 ...”
: 诏书中明示以大清帝国辖下,满(满洲)、汉(关内)、蒙(蒙古)、回(新疆)、藏(
: 西藏)、即大清所有领土为中华民国之领土。依此诏书,中华民国作为大清帝国消灭后,
: 其国际法主体之唯一继承国,应无疑义。
: 确定中华民国为大清帝国继承国后,此时进一步讨论第二个问题:即继承国是否当然继承
: 被继承国签订之国际条约?
: 于习惯国际法上,认为新国家不当然继承多边或双边条约,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领土或
: 边界条约:
: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62条第2项:“不得引用情势的重大变迁以终止或退出建立边界的
: 条约”
: 《1978年条约继承公约》第11条:“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1.条约规定的边界;2.条约规
: 定的同边界制度有关的义务和权利”
: 故而新国家通常自动继承关于领土状态、疆界之相关条约,及该等条约创作之法律状态,
: 若系涉及领土或疆界之处置性条约,通常对其权利义务应予以继承。
: 准此,中华民国作为大清帝国之继承国,当然应自动继承大清帝国有关领土或疆界之国际
: 条约,其中就包括了我们的主角-马关条约。
这边引了习惯法跟条约法
论证了中华民国需受马关条约拘束,也就是作为移转台澎给日本的主体
: 惟亦有学者认为,于不平等条约之情形,当国家继承发生时,不平等国界条约不应被视为
: 当然继承,若以此见解,而将马关条约定性为不平等条约,则中华民国将不自动继承马关
: 条约,一并叙明。
这里突然变成了“亦有学者认为”
不过,就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你大概得先说这位学者是谁,有没有很权威
并且说明补充的习惯法或条约法规则哪里有不足,因而需要被他的观点补充
否则,从这里开始,你讨论的就已经不是实证意义上的国际“法”了
: 倘若我们依照习惯国际法上一般之法理,即中华民国继承马关条约之见解,则于1912年中
: 华民国成立,到1952年中日台北和约签订前的这40年,台澎之法律上地位应理解为“由中
: 华民国经马关条约合法转移主权于大日本帝国”,而在中日台北和约签订后:
: 《中日和约》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30年即公历1941年12月9日以
: 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 准此,马关条约亦因属“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条约”而于无效之列,从而使其法律效果,
: 即台澎主权之移转无效,台澎之主权应回归于原主权国,即作为大清帝国继承国之中华民
: 国。
你前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 条约终止之后果
  一、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国另有协议外,条约依其规定或依照本公约终止时:
 (乙)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这个,才是领土地位变动后的情势,所应该适用的条文
: 前面亦有提到有国际法领域之学者采取“不平等条约不当然继承说”,若采此说法,则问
: 题就更为容易了,因为在1912年2月12日大清帝国消灭后,马关条约因为属不平等条约而
: 未为中华民国所继承,从而马关条约中“将台澎主权移转于日本”此约束亦对中华民国不
: 生效力,1912年到1945年这段期间的台澎则应视为“法律上主权属中华民国,事实上由大
: 日本帝国统治”,而中华民国于1945年“光复台湾”则理解为对其本具有主权之领土开始
: 行使事实上治权。
不管有没有继承、有没有不平等,一样是上面那条
如果理解不能,可以用物权登记的效果去想像为什么会这样
至于“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吗?
 在1945年之前,战争、武力兼并他国领土都是合法的
只是习惯法上要透过条约来处分领土主权,不然会变成持续的占领状态
适用的规则会有所不同
看历史课本可能会觉得中国人很可怜被强国欺负
但现实上,国际法在当时就是这样操作的,再稀松平常不过
要讨论国际法,如果没有时际法的观念,白费时间跑错方向是很可惜的
 不然,你需要的是TWAIL学派的观点来支撑整个论述
 但即便如此,这依旧不是实证意义上的国际法呢
: 综上所述,若采国际法一般见解,则认为中华民国系透过1952年《中日台北和约》来撤销
: 马关条约、恢复对台澎之主权;而若采少数学者见解,则认为中华民国系透过1945年接收
: 台湾之行为,来恢复其对本具有主权之领土的事实上治权。
你的“一般见解”是指通说的观点吗? 有没有非中文的文献可以参考?
: 不论何者,个人均认为与旧金山合约无关,况且国际法上对条约法之一般原则系“条约只
: 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何以中华民国未签署旧金山和约,却以该条约之效力对中华民国
: 是否拥有台澎主权为拘束?个人认为并无理由。
中国在1895年失去台澎领土,日本取得台澎领土,这边的关系是双方行为
1951年,日本抛弃对台澎领土的主权和权利,这个叫单方行为
为什么单方行为会侵害邻国的权利?
关于什么叫做权威学者的观点,说明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台湾是日本的
参考看看这串: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at 207-208, 210; D. Barry Kirkham,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1968) 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 Annuaire canadien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44 at 147;
Jonathan I. Charney & J. R. V. Prescott, “Resolving Cross-Strait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2000) 94:3 AJIL 453 at 457, 461; Frank Chiang, The
One-China Policy: State, Sovereignty, and Taiwan's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xford, Elsevier Ltd., 2018) at
207-218; D. P. O'Connell, “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Chinese Recognition
Problem" (1956) 50:2 AJIL, at 409-410, 415.
: 以上皆属个人见解,欢迎各位版友讨论、指教,谢谢~
作者: duriamon (亚门)   2019-01-11 19:44:00
不要忘记日本投降有接受波茨坦公告,所以照你的说法谁有权代表中国,谁就有权跟日本要求台湾的合法统治权。不管谁代表中国,它合法要求台湾统治权的优先权是先于其他同盟国的。
作者: saram (saram)   2019-01-12 01:34:00
大韩民国(或朝鲜也罢)是继承了大韩帝国这个已亡的"母国".无论日本怎么说词(放弃或承认其独立),继承前朝主权是事实.类同中国对抗不平等条约,韩国根本否定日本合邦之有效力.韩国收复自己(全部),他们宣称是光复.(韩半岛是我固有领土)而许多"学者"(哈哈)们说日本是韩国的母国.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9-01-14 19:09:00
只要符合原PO的意识形态,波罗的海三小国存在的事实都可以被抹消掉,人家是苏联加盟国存在,西方社会都可以代表国际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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