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部份
※ 引述《moslaa (万变蛾)》之铭言:
: 马关条约 (https://ja.wikisource.org/wiki/下関条约)
: : 淸国ハ左记ノ土地ノ主权... ヲ永远日本国ニ割与ス
: : 台湾全岛及其ノ附属诸岛屿
: : 澎湖列岛
: (稍微岔题。注意,澎湖列岛不是台湾附属岛屿)
: 旧金山和约 (https://ja.wikisource.org/wiki/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
: : 日本国は、
: : 台湾及び澎湖诸岛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请求権を放弃する。
: 最后来试论中华民国与大韩民国可能都没有直接从旧金山条约取得土地主权,
: 也因此后来都跟日本国签订了下面的条约,
: 中韩都试图直接从头翻盘,让主权打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割让问题。
: 中日和约
: (https://ja.wikisource.org/wiki/日本国と中华民国との间の平和条约)
: : 1941/12/09前に日本国と中国との间で
: : 缔结されたすべての条约、协约及び协定は...
: : 无効となつたことが承认される
: 感谢大家看到最后。
: 欢迎留言批评指教。感激不尽。
: PS. D版友不好意思,下午发过本文一次,承蒙您按赞。
: 但当时是用中文史料,想想不妥,就删除改写变成这篇。
关于朝鲜半岛的部分,个人不甚熟悉,就不献丑了XD,仅对中华民国如何取得对台澎主权
,就国际法上个人以为最有可能之解释,发表看法:
首先,必须讨论第一个问题:即中华民国于国际法上究竟是否为大清帝国之继承国?
国际法上国家继承之法理,有解体与非解体二种情形。解体之最著名例子就是“苏维埃社
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的解体,苏联解体后,各前加盟共和国系透过决议之方式承认俄罗斯
共和国继承苏联之联合国席位以及其他国际法上资格。
而大清帝国之情形并非解体,此点可从1912年2月12日《宣统帝退位诏书》中推知:
“... 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
诏书中明示以大清帝国辖下,满(满洲)、汉(关内)、蒙(蒙古)、回(新疆)、藏(
西藏)、即大清所有领土为中华民国之领土。依此诏书,中华民国作为大清帝国消灭后,
其国际法主体之唯一继承国,应无疑义。
确定中华民国为大清帝国继承国后,此时进一步讨论第二个问题:即继承国是否当然继承
被继承国签订之国际条约?
于习惯国际法上,认为新国家不当然继承多边或双边条约,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领土或
边界条约: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62条第2项:“不得引用情势的重大变迁以终止或退出建立边界的
条约”
《1978年条约继承公约》第11条:“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1.条约规定的边界;2.条约规
定的同边界制度有关的义务和权利”
故而新国家通常自动继承关于领土状态、疆界之相关条约,及该等条约创作之法律状态,
若系涉及领土或疆界之处置性条约,通常对其权利义务应予以继承。
准此,中华民国作为大清帝国之继承国,当然应自动继承大清帝国有关领土或疆界之国际
条约,其中就包括了我们的主角-马关条约。
惟亦有学者认为,于不平等条约之情形,当国家继承发生时,不平等国界条约不应被视为
当然继承,若以此见解,而将马关条约定性为不平等条约,则中华民国将不自动继承马关
条约,一并叙明。
倘若我们依照习惯国际法上一般之法理,即中华民国继承马关条约之见解,则于1912年中
华民国成立,到1952年中日台北和约签订前的这40年,台澎之法律上地位应理解为“由中
华民国经马关条约合法转移主权于大日本帝国”,而在中日台北和约签订后:
《中日和约》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30年即公历1941年12月9日以
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准此,马关条约亦因属“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条约”而于无效之列,从而使其法律效果,
即台澎主权之移转无效,台澎之主权应回归于原主权国,即作为大清帝国继承国之中华民
国。
前面亦有提到有国际法领域之学者采取“不平等条约不当然继承说”,若采此说法,则问
题就更为容易了,因为在1912年2月12日大清帝国消灭后,马关条约因为属不平等条约而
未为中华民国所继承,从而马关条约中“将台澎主权移转于日本”此约束亦对中华民国不
生效力,1912年到1945年这段期间的台澎则应视为“法律上主权属中华民国,事实上由大
日本帝国统治”,而中华民国于1945年“光复台湾”则理解为对其本具有主权之领土开始
行使事实上治权。
综上所述,若采国际法一般见解,则认为中华民国系透过1952年《中日台北和约》来撤销
马关条约、恢复对台澎之主权;而若采少数学者见解,则认为中华民国系透过1945年接收
台湾之行为,来恢复其对本具有主权之领土的事实上治权。
不论何者,个人均认为与旧金山合约无关,况且国际法上对条约法之一般原则系“条约只
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何以中华民国未签署旧金山和约,却以该条约之效力对中华民国
是否拥有台澎主权为拘束?个人认为并无理由。
以上皆属个人见解,欢迎各位版友讨论、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