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美建交公报的真相(1)-前言

楼主: asbak (good)   2018-04-28 13:05:19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铭言:
: 二、你说条约必须有生效日、起始日﹐我以国际法庭1978年希腊土耳其爱琴海大陆棚案﹐
: 告诉你国际法庭就是判决条约不需要有生效日、起始日﹐因为这不是条约的必要条件。
这里有几个网络连结不知是否跟爱琴海大陆棚有关
1.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OF 19 DECEMBER 1978
http://www.icj-cij.org/files/case-related/62/062-19781219-JUD-01-00-EN.pdf
2.中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英双语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5e6900102xrt2.html
3.有关“宣言”签字与否的效力
http://blog.xuite.net/hoonting/twblog/160086843-%E6%9C%89%E9%97%9C%E3%80%8C%E5%AE%A3%E8%A8%80%E3%80%8D%E7%B0%BD%E5%AD%97%E8%88%87%E5%90%A6%E7%9A%84%E6%95%88%E5%8A%9B
这篇文章中间段落有提到爱琴海大陆棚案的讨论,引用如下:
“在《爱琴海大陆棚案》,国际法院准备接受一个
未经签署的〈联合公报〉“形成一个国际法协议”,
同时强调真正的议题是主要交涉事件的本质,而公
报即其证明:据此,无论1975年5月31日的〈布鲁塞
尔公报〉是否构成一个此类的协定,须依赖公报所表
明的议定书或议事录的本质;不能仅以该公报的形式
遽下定论。相反的,在决定〈布鲁塞尔公报〉所包含
议定书或议事录之本质时,本法庭必须首先检视其实
际条款以及其草拟时的特殊情况。”
结论应该是:仅仅“公报”(communique)的形式本
身,并不能决定其是否具有协定之效力。因此,才有
诉诸国际法院之《爱琴海大陆棚案》请求确认。
4.詹勇铭,从国际法观点分析中日东海大陆礁层划界争端解决之途径1
http://diplomacy.nccu.edu.tw/download.php?filename=445_8e4c51ef.pdf&dir=archive
(需先上google用关键字搜寻,再点选下载。无法直接开启连结)
5.张新军,法律适用中的时间要素──中日东海争端关键日期和时际法问题考察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create_pdf.aspx?file_no=20090410&flag=1&jo
张文的节选:
P160
 就大陆架权利问题和划界问题的 关系而言,当双方大陆
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
两个权利主张必 须是等价的和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
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
张之优先级,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 (尽管
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日本著名的 国际法学者杉原高
岭教授也认为,在没有法的权原的地方不可能有境界的问
题。事实上,在大约30年前的爱琴海大陆架案中,国际
法院就划界和岛屿主权及其大陆架权原的关系,早已基于
相同的理由做出了判断。〔原文注14:"……本争端的
最根本之处,是这些希腊岛屿是否拥有大陆架权原,而划
界是第二位的问题,有待于第一个基本问题 解决之后,
并以其为参考才能得到解决。"SeeAegeanSea
ContinentalShelfCase(Gree
cev.Turkey),ICJReports 1978,
p.35,para.83.〕
165
综上所述,关键日期所指的正是法律争端诞生的那一时刻。
确定何时为关键日期需要考虑围绕法律问题的对抗主张在
法律基础和事实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当双方的主张在法
律基础上对立分明的时候,即使标志双方分歧的事件只是
标志性或象征性的(如条约的订立或单方声明),也已经
足以构成与争端相关的重大事实并依此确定关键日期。相
反,在对抗主张的法律基础不明的 情形下,象征性的行动
对争端的形成不是决定性的,必须视案件背景和具体事实
进行判断。
P166
综上所述,在国际法上,关键日期的意义不仅意味着排除关
键日期之后的事实或行为对权利主张的效力,也意味着当关
键日期前后法律发生变化时,排除关键日期之后的法律。国
际司法实践没有就争端发生之日和争端解决之日的法律适用
问题做出过判断,原因在于这两者之间的法律没有发生变化,
关键日期前后法律一致,没有排除后者的必要。
6.韩逸畴,时间流逝对条约解释的影响
http://119.254.211.107:8117/qikan/1510160008.html
韩文的节选:
  在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首次明确提
  出对"领土地位"一词做演变解释,是因为该术语具有
  "一般性"和该条约的"持续存在"。在2009年"关于航
  行权和相关权利的争端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认为:
  "一方面,在《公约》第31条第3款(b)项的意义上,
  当事国的嗣后惯例可能导致偏离缔约方默认的原有意
  图。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中,当事国缔结条约的意
  图是……赋予所用术语……一种能够演变的含义或内
  容,而不是一种一旦确定即永不改变的含义或内容,
  以便除其他方面外为国际法的发展留出余地。法院认
  为,如果某术语是一个通用术语,当事国当事国必然
  意识到其意义很可能随着时间而改变。如果当事国也
  意识到缔结的条约要持续很长时间,那么就可推定它
  们意图使该术语具有演变的含义。换句话说,如果认
  为某术语是通用的,就会产生根据条约适用时的意义
  进行解释的推定。法院还指出,任何演变的义务"必
  须被理解为具有每次条约适用时的意义,而且未必是
  它们的原意"。
7.吴卡,条约解释的新动向:当代意义解释对当时意义解释
http://m.99wenku.net/Content/Show/1002916031.html
吴文的节选:
  在"航行权案"中,国际法院说明了为什么要将条约用语
  的"一般性"作为条约当代意义解释的条件。在该案中,
  为了支持哥斯达黎加提出的应对"商业"作当代意义解释
  的主张,国际法院援引了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
  指出它在该案中是"基于下列理念"来判案的,即"当缔约
  国在条约中使用一般术语时,其必然已经意识到这些术
  语的含义有可能与时俱进,而且条约已经缔结了非常长
  的时间或者说具有'无期限性',作为一般原则,必须据
  此认为缔约国有意使这些术语的含义具有演化性。"由此
  可以看出,之所以将条约术语的"一般性"作为当代意义
  解释的条件,是因为国际法院认为,在条约中如果使用
  "一般用语",就可推定条约当事国在缔约时就有让这些
  术语按照发展演变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的意图,从而使这
  些术语本身具有演化性,进而必须按照其发展演变后的
  含义进行解释。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8-04-28 18:09:00
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