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美建交公报的真相(1)-前言

楼主: asbak (good)   2018-04-27 14:59:38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铭言:
: 三、再举了1994年﹐卡达与巴林海洋划界与领土主权案﹐
: 告诉你﹐国际法庭还认为﹐不需要双方签名﹐祗要体现双方间意图﹐就构成条约﹐
: 因为这个案例中﹐祗是给了一个备忘录。
: 不需要签名﹐不需要签名﹐不需要签名﹐就能构成有效的条约。说三遍。
以这个例子为限来谈,王勇是支持中美联合三公报的
定性,都是属于条约。
不过,王勇对于“卡达─巴林”领土主权案中的描述,
并不只是说:
祗是给了一个备忘录,不需要双方签名﹐
祗要体现双方间意图﹐就构成条约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另外一个实体行动充当的要件:
双方间都有意图同意要将争端送到国际法院。
王勇,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http://big.hi138.com/falv/guojifa/201107/331071.asp#.WuLDeYhuaUk
王勇的原文是这样子写的:
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
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
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
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那个案例之所以能够定性为“条约”,主要重点是在于
双方当事国都“提交争端的相关资料给国际法院仲裁”,
这个动作才是构成该案例具有条约定性的原因。这个动
作体现了双方间都意图透过国际法庭仲裁的条约构成要
件,所以才使得所送的备忘录等文件可以产生作用。
这并不是说,缺乏双方间意图将争端提给国际法院的单
方面提交备忘录或换文的动作可以直接构成条约适格。
备忘录与换文本身不是条约定性的判定原则,而是这个
动作──双方间意图透过国际法庭仲裁将争端提交给国
际法院──的动作,才是关键之处。
如果从王勇的这篇研究分析来看,大约是这个样子。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8-04-27 15:03:00
这才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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