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efoflaw: 没说日本关政治犯是正确的,但人权标准大胜两蒋政权 03/03 17:13
推 chiefoflaw: 1927年蒋渭水就可以组党,国民党在59年后才开放
恩
台湾在1896年时,于台湾总督府民政局内务部警保课下设置“高等警察挂”,主掌集会结
社与刊物出版等事。日本本土则大约到了1904年才设置高等警察,但普遍设置是1910年日
本发生企图刺杀明治天皇的幸德事件后,而除了普设高等课之外也将特别高等警察从高等
警察独立出来[注 1],主要用来打击无政府主义者、共产主义者、社会主义者等思想犯
[1]。
特别高等警察在太平洋战争期间成为形塑日本及殖民地人民有一致对外意志的工具,严格
压制危险的思想与言论;为此制定了〈国防保安法〉(1941年3月)、〈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等临时取缔法〉(1941年12月)、〈战时刑事特别法〉(1942年2月),令特别高等警
察有便宜行事与随意制裁嫌犯的特权[1]。
而根据负责侦办旗山事件的特别高等警察寺奥德三郎的说法,在台湾对思想犯进行侦讯时
,一般会有两名以上的侦查官负责,想办法让嫌犯招供认罪,但对思想犯来说光是拿出物
证试图说服他招供的效果不佳,结果刑讯才是唯一的良法[2]:78。刑讯一般是由侦查官彻
夜轮流进行,通常嫌犯到了第三天就会撑不住想睡觉,但侦查仍会持续下去,且由于这个
方法并不会在嫌犯身上留下外伤,所以是相当有效的刑讯方法[2]:78。
而如果还不行,则改用“水攻法”:将嫌犯用细麻绳綑绑使之仰卧,再把布巾等薄布盖在
脸上,然后把水泼到嫌犯脸上,使之呼吸困难[2]:78。由于使用这个方法不小心的话会让
嫌犯昏过去,所以侦察官要适当调整水量,想办法让他招供;此刑讯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
之一[2]:78。
再进一步则会用上井字架刑具,让嫌犯坐到约以两寸橡树角材作成的井字型木架上。为了
不让嫌犯上半身倾倒,会将手脚紧紧捆绑后再进行侦讯,通常嫌犯最多只能撑30分钟就会
双脚麻木而相当难受;而如果遇到相当执拗的嫌犯,就会用长2尺5寸的细鞭抽打嫌犯全身
[2]:79。
还有一个方法是将绳索挂到侦讯室天花板上把嫌犯吊起来,然后剥光他的衣物、烧其阴毛
;此外尚有浸水、通电(轻微电流)等方法,由于使用这些刑讯方法时一不小心就会让嫌
犯丧命,所以用到这些方法的侦察官都格外小心,不然出事的话不仅会失去重要证人破不
了案,就算辞职也无法卸责,甚至还会成为刑法上的罪犯[2]:79。也因此,除了爱国心特
别强或胆量大的侦讯官,通常不会使用到这个方法[2]:79。
另外,寺奥德三郎提到,日本人通常被刑求到某个程度就会招了;但台湾人即使到了半死
不活的情况也坚决否认,直到快要死了才招认,但稍微一松手就又改口否认,如此倔强的
心理令日本人相当难以理解[2]:79。而寺奥德三郎又表示,可能是这些台湾思想犯认为只
要一自白就会面临死刑,而且台湾人相当迷信会在神明面前发毒誓表明不会背叛同伙,可
能是想“反正都会死,还不如不招认而死”以免违背誓言[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