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PTT网友Tomwalker的热情回应,确实怎么想都觉得30亿美金这个数字就算要吹也应该
有个起码的底在那里才对,使用GDP作简单的换算似乎也有失偏颇,这么一想确实有可能
遗落了那些难以变卖转移的资产的可能性,所以参考了日本外务省于1945年8月投降时估
算的海外资产(含公、私建筑、土地、设备、民间财产之总投资金额),台湾留置日本海
外资产的总价为425亿4200万日圆。
假设我们用日圆在这一年年初还没崩掉时的1:15换算(很快就会贬值24倍到1:360,同样
的采取有利日圆的汇率),那大致是可以换算出28.3亿美元的数字…看起来国民党劫收30
亿美金之说再凑几个零头大概是有希望了?不过实际上这28.3亿的资产中真正能够如葛超
智所说变卖套现、乃至于转换成黄金的可动资本却是少之又少。
举例来说好了,日治时代台湾四大制糖企业的日糖兴业、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和盐水港制
糖于接收时合计一共拥有2.7亿日圆之估价,但是这是包括了厂房机具、仓储设施、乃至
于产业铁道和甘蔗田地价等不动产设备价值的总金额。而且这四大糖业会社42座糖厂中已
有34座被美军轰炸摧毁,仅有八座残存,所能剩余的价值明显较日方估计更低。
另一方面土地又如何呢?比如说日资糖厂在台湾拥有12万甲的可耕地(战时日本无市场可
外销糖,多数转种蓬莱米,但地权仍为糖厂持有),占全台湾84万甲可耕地面积的14%,
堪称台湾最雄厚的民间财富,但问题是接收后再怎么说也不可能把12万甲的国有地通通变
卖…相反地,在国民党接收台湾后,陈仪的行政长官公署迫于大批农民陈情指称日本糖厂
强征、强租祖产土地的压力,为了平息二二八民怨,所以还得于1947年返还、放租农民约
4万2700甲的公司社产可耕地。特别是因为台湾糖是行政长官公署最重要的财政来源(占
46年年岁入的70%),同时还得应付蒋政府在大陆庞大的糖需求,不仅无法拆卖机械设
备,甚至还得从上海、山东运输机器设备进入台湾抢修,才于1946年底修复了27座糖厂,
使生产力能恢复至战前的水平。
那么,花了这么多力气恢复的糖业产值到底价值多少呢?1946年全年台糖生产的6295吨糖
仅销售251万美金,照1945年的美国纽约砂糖批发市价(一吨400美金)来看应属可信之市
价,甚至是稍后国府从台湾强行搜括运出的15万吨的日治时代存糖(通称敌糖)全部销出
,至多也只值6000万美金,与此同时台糖光是为了重建厂房就已经投资下去24亿旧台币(
46年时价兑旧台币约1:22,相当于一亿多美金),根本入不敷出。要到1950年,台糖的生
产才终于转亏为盈(年外销7400万美金),开始能够偿还贷款,挣取宝贵的外汇收入补贴
预算。
而在这一年,台湾的所有贸易外汇所得总额9300万美金中,有高达八成是台糖的外销所贡
献…无须解释我们也可以理解糖业是国民党来台湾接收的各种日本资产中最赚钱的一只金
鸡母了。光是要重启这只金鸡母上轨道尚需投资五年复健才有了稍微能榨得出汁来的状态
,其他状况更差、规模更小、且多数是为日本战争目的服务的军工厂如高雄炼油厂、基隆
造船厂等被美军夷为平地的废墟不动产就更加不在话下,就算把日方估计有价的机具拆解
,也只能贱卖得到废铁的价格。
由此观之,425亿4200万日圆/28.3亿美金之日本在台海外资产究竟有多少能被立即劫收,
有多少是还需要投资才可能恢复生产的弃置厂房机械,可能就是论断葛公所谓30亿美金说
究竟有没有道理的核心症结所在了。
另外附带一提的是,425亿4200万日圆在台海外资产这个数字是在日本特使河田烈,与中
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在1952年台北商议中日和约报备的。
当时签订这个中日和约时,也大量援引了旧金山和约的条文内容,尽管中华民国并没有在
旧金山和约上签字而是另外跟日本在台北签了条约,但是在日中双方的合意下,都同意了
在条约上没写明的部份可以直接沿用旧金山和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发生了法律效力。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20428.T1T.html
中文版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20428.T1J.html
日文版
在中日和约的最后一段,双方进行了这样的一番再确认才签字散会。
日本国全权代表(河田烈):‘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
述自动放弃服务补偿,则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之规定日本国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
一利益,即为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所规定之日本国在其本国外之资产。是否如此?’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叶公超):‘然,即系如此。’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8%88%8A%E9%87%91%E5%B1%B1%E5%92%8C%E5%B9%B3%E6%A2%9D%E7%B4%84
旧金山和约全文
第 14 条 【赔偿、在外国财产】
a.联盟国承认:日本应赔偿联盟国战中所生的一切损害与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拥有的资源
不足以支持一个自主的经济体,且不足以完全赔偿前述之一切损害与痛苦。因此:
1.对国土曾被日本军队占领且因日本而受损害需要接受赔偿且经联盟国同意者,应透过日
本人的劳役以恢复生产、打捞沉船与其他相关作业而需费用之国家,日本将尽速与其就前
述损害之赔偿进行协商。此项赔偿不得加诸额外负担,若有原料制造之需,此原料应由联
盟国考虑后供给,以免日本承受汇兑负担。
2.(I)受以下 (II) 条款限制,各联盟国拥有逮捕、留置、清算或处分下数财产、权利与
利益之权力。
(a).日本及日本国民。
(b).日本之代理人、代表,或日本国民,以及...
(c).日本或日本人所拥有或主控的实体。
换句话说,日本特使的意思是想再一次确认,中华民国真的愿意永久放弃追讨(1.)之部份
的‘以劳役、赔款方式战争赔偿’之部份。同时,日本唯一仍需赔偿给中华民国的战争赔
偿,便是(2.)之‘遗留于海外的各种日本资产’。
而其报备给叶部长的海外公私日本资产,便在签字的这一瞬间,不论有无被国府接收者,
都成为了国府的合法资产。
在1952年的时空背景下,这个条约可说是中日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吧。在杜鲁门执政、
台美关系尚不确定的当下,蒋介石并不期待能从美国主导的联合国架构下,能够在旧金山
和约里瓜分到什么实质的甜头。同时日本政府则被麦克阿瑟与GHQ占领七年,搜括了五十
亿美金的终战处理费,且美国政府也扬言这只是中间赔偿,绝不是最终的解决,对日本政
府来说,自然是希望能够结清一笔烂帐是一笔。在这样的考量下,交出日本已经不可能拿
得回来的海外资产───比如说台湾的这28.3亿美金可动不动产,交换中华民国宣布放弃
追讨战争赔款,也算是一桩好生意。
或着我们用白话一点的方式来说,日本签了一个把除了驻台外交官员的随身行李、使馆内
家俱以外的财产,不分公、私,或著自然人与法人,全数脱手转交给了中华民国接收的条
约。当然啦,细节上还是有许多例外的部份,但大体上可以说,不管是台糖厂房这一类私
人企业物业,或著是台湾总督府的公有地这些公家财产,乃至于非属必要随身行李的日本
平民或所属人财产,这一类非慈善或宗教性质的资产全部都属于14-2条的战争赔偿范畴内
。
对台湾人来讲还真的是蛮悲哀的一件事,战前要受日本会社老板的压榨,战争期间要吃美
国轰炸机的炸弹,战争过后要被国民党劫收,最后还被一纸条约把劫收变成了完全合法的
接收。
当然了,伴随着中共与日本在1972年建交,这纸日华和约也跟著作废,国民党的劫收在
2016年的现在还有没有合法性是很值得商议的问题。但是被出卖的台湾一书是著作于1965
年,葛超智身为外交官也应该很清楚当时的外交事务才对。说来说去这还是又回到一个问
题上:葛超智真的知道自己在写什么吗?
说起来,“被出卖的台湾”这书名是既没有主词也没有受词,也许我们应当好好思考,究
竟,台湾是被谁出卖给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