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ack2 (我的小跑车梦)
2024-12-19 09:35:27※ 引述《jk70262 (呀)》之铭言:
: 刚刚花了些时间研究裁判书,结论就是你各位被罚钱就当交保护费吧,
: 提出ETC门架时间,没屁用!法官会说那是那段时间的平均,
: 不能证明你被测速打到时间的瞬间速度!
: 裁判字号: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号判决
: 虽原告执系争车辆当日之ETC纪录,主张经计算后系争车辆时速应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 ;然本件之雷射测速仪为法定度量衡器,衡诸度量衡法第5条、度量衡器检定检查办法第3条第1项第7款及第18条第1项之规定,与
: 大众有关之公务检测仪器,既经由专责机关检定合格后加以使用,并定期检测,自能昭得
: 公信。
: 提出行车纪录纸(俗称大饼),跟GPS时速纪录,没屁用!
: 法官会说行车纪录纸容易窜改,GPS时速纪录为二十秒回传一次,
: 一样不能证明你被测速到的瞬间时速!
恕删..
其实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是出在用于开单的证据,来自国家定期检验的机器
其他民众举证的机器,不管是时速表,或是公司行车纪录器或GPS
都缺乏第三方或国家认证,所以法官也只能这样判
在这个案例里,因为当下时间点已经过去,你无法重现那时间点的表现
所以合理的举证是找第三方公正机构协助认证,例如车测中心或原厂
原厂如果可以拿得出该车极速为140,甚至130的证明,那本案就有得吵
但如果车测中心拿该车下去跑,证明极速只能到130,那法官采信机会大很多
虽然说151对3.5吨是不合理,但在有证认的机器数据前,需要另一个认证数据
就是不知道车测中心接不接受这种测试就是了(法院要求的话他们应该会接,私人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