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过来去举证设备不准、操作人员未照SOP不知道有没有机会?
请问凭什么要驾驶证明我“整段”都没超速?
有罪推定是执法的瞬时有超速,
警察已经用校准过的设备证明有罪,
那要推翻也只能去证明设备不准,
去证明整段都没超速实在是很难证明,
行车记录器一侦没有超速,
但法官也可以说你一侦到一侦之间有没有超速,
你说加速性能没那么好?
对不起喔,表速上限140都没被采纳了,
加速度一样可以被推翻。
最后,不敢这位司机判决怎么样,
吊牌六个月已经足以毁灭一个家庭了,
司法杀人。
※ 引述 《jk70262 (呀)》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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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花了些时间研究裁判书,结论就是你各位被罚钱就当交保护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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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ETC门架时间,没屁用!法官会说那是那段时间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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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证明你被测速打到时间的瞬间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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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号: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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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原告执系争车辆当日之ETC纪录,主张经计算后系争车辆时速应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 ;然本件之雷射测速仪为法定度量衡器,衡诸度量衡法第5条、度量衡器检定检查办法第3
: 条第1项第7款及第18条第1项之规定,与
: 大众有关之公务检测仪器,既经由专责机关检定合格后加以使用,并定期检测,自能昭得
: 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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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行车纪录纸(俗称大饼),跟GPS时速纪录,没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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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会说行车纪录纸容易窜改,GPS时速纪录为二十秒回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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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样不能证明你被测速到的瞬间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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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号: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01 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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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所提供之GPS动态系统资料系约每20秒内之行车速度纪录,非属行车连续纪录状态,并
: 未确实纪录行车时每一秒钟之行车车速,亦非为雷达测速仪所测得该时点之确实车速。又
: 上开行车纪录所设定之时间,与雷达测速仪所设定之时间,亦不免存有分秒之时差,自难
: 以上开纪录所记载之车速,即推论原告驾驶系争车辆当时并未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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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原告所提出之行车纪录纸(俗称大饼图),系利用机械式转轴带动指针于纸卡上绘制速
: 度曲线,准确性低且有易被擅改等缺点,是系争车辆上装置之行车纪录器因缺乏客观可信
: 之情形,仅可做参考之用,并非可据为原告并无违规之参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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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厂锁引擎或者车子性能,还是没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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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会说原厂的设定和车子性能,不能代表当天的形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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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看到有一审胜诉的,提出行车纪录器完整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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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官说看行车影像一路平稳,应无瞬间加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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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距离计算平均时速,并未达到超速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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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但是二审就被撤销原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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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说行车纪录器无法证明被测速当下的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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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回重审,请法官证明行车纪录器各个瞬间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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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赞赞,国家只要说一句测速器经国家标准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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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下的就是你各位民众要自证没有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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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费继续爽收,反正法官会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