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花了些时间研究裁判书,结论就是你各位被罚钱就当交保护费吧,
提出ETC门架时间,没屁用!法官会说那是那段时间的平均,
不能证明你被测速打到时间的瞬间速度!
裁判字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号判决
虽原告执系争车辆当日之ETC纪录,主张经计算后系争车辆时速应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然本件之雷射测速仪为法定度量衡器,衡诸度量衡法第5条、度量衡器检定检查办法第3条第1项第7款及第18条第1项之规定,与
大众有关之公务检测仪器,既经由专责机关检定合格后加以使用,并定期检测,自能昭得
公信。
提出行车纪录纸(俗称大饼),跟GPS时速纪录,没屁用!
法官会说行车纪录纸容易窜改,GPS时速纪录为二十秒回传一次,
一样不能证明你被测速到的瞬间时速!
裁判字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01 号判决
另所提供之GPS动态系统资料系约每20秒内之行车速度纪录,非属行车连续纪录状态,并
未确实纪录行车时每一秒钟之行车车速,亦非为雷达测速仪所测得该时点之确实车速。又
上开行车纪录所设定之时间,与雷达测速仪所设定之时间,亦不免存有分秒之时差,自难
以上开纪录所记载之车速,即推论原告驾驶系争车辆当时并未超速。
又原告所提出之行车纪录纸(俗称大饼图),系利用机械式转轴带动指针于纸卡上绘制速
度曲线,准确性低且有易被擅改等缺点,是系争车辆上装置之行车纪录器因缺乏客观可信
之情形,仅可做参考之用,并非可据为原告并无违规之参凭,
原厂锁引擎或者车子性能,还是没洨用!
法官会说原厂的设定和车子性能,不能代表当天的形情!
最后看到有一审胜诉的,提出行车纪录器完整画面,
一审法官说看行车影像一路平稳,应无瞬间加速状况,
依照距离计算平均时速,并未达到超速违规。
呵呵,但是二审就被撤销原判决了,
二审说行车纪录器无法证明被测速当下的时速,
发回重审,请法官证明行车纪录器各个瞬间时速,
赞赞赞,国家只要说一句测速器经国家标准检验合格,
剩下的就是你各位民众要自证没有超速,
保护费继续爽收,反正法官会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