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第六条
为适用于第二条及第五条之目的,所有‘领土’等辞,就中华民国而言,应指台湾与澎湖
;就美利坚合众国而言,应指西太平洋区域内在其管辖下之各岛屿领土。第二条及第五条
之规定,并将适用于共同协议所决定之其他领土。
若此处‘领土’代表认定的主权范围
美国认定中华民国主权范围仅及于台湾澎湖
中华民国认定美国主权范围限于西太平洋区域岛屿
显然不合逻辑
此处‘领土’应认定为用以定义条约内容范围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第五条
每一缔约国承认对在西太平洋区域内任一缔约国领土之武装攻击,即将危及其本身之和平
与安全。兹并宣告将依其宪法程序采取行动,以对付此共同危险。
任何此项武装攻击及因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应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此等措施应于
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必要措施时予以终止。
从第五条可清楚看出
本条约重点是放在“西太平洋区域”领土安全
综上述
只能推论出中华民国领土 只有台湾澎湖属于“西太平洋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