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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百度百科
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
是国务院于1955年02月21日发布,自1955年02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5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1955年0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人民币
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以下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以下简称旧币)。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
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
二、新旧币的折合比率,定为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载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算。
三、所有旧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旧币者,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在兑换期间,旧币仍得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与新币同时流通。票面一万元、五万元的两种旧币截至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1955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收兑。票面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下各种旧币停止流通使用的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收兑情形另行适当规定。
四、凡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行使假钞等行为者,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治罪。凡借发行新币进行投机或经营兑换新旧币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全国人民都可向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司法机关检举以上各项违法行为。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后面有关钞票样式的部分略过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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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读到人民币(1948-1955的第一版)也有过这段如同旧台币4万比1的历史
所以简略搜索了一下中共建政早期的通膨资料
没找到 :)
但找资料的过程还是能侧面了解几点
1.有授权过地方自行发行货币,如东北银行和内蒙人民银行发行过地方流通券,但在1951取消,旧币兑换为人民币使用
2.第一版人民币样式混乱,因为仓促发行,除用纸用墨不统一外,甚至文字也不统一,如新疆同时流通有仅印有汉文与同时印有汉文及维文的钞票
3.中国靠1950的苏联借款稳定国内经济
但我还是想知道,当年中国到底通膨有多严重啊 (*^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