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把韩战爆发前后美国决策过程写的很详细,有兴趣可以看看美国当初怎么看待
国民政府、中共跟台湾问题
希望不要再引起宗教战争=.=
战后台湾主权争议与《中日和平条约》,黄自进,《中研院近研所集刊》54期 (2006)
摘要
“台湾主权未定论”,是美国政府于1950年6月,针对台湾主权归属所提出
的法律见解。主要的论述依据是,中华民国政府虽在二次大战结束后根据
《开罗宣言》接收台湾,可是《开罗宣言》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已将台湾主权
由日本之手移转到中国之要件;台湾主权的确定,还需要经由宗主国的放弃,
以及接收国的主权继承此一法律程序才算完备。
换言之,“台湾主权未定论”之所以会和“对日媾和”挂钩,就是因为台湾
主权的移转还未经旧宗主国放弃、新主权国继承的法定程序,而美国可置喙
“台湾主权”问题,自然是因为美国负责主持“对日媾和”案,有决定日本
领土范围之权限。
企图将台湾交由联合国接管,是美国在韩战爆发的第一时间内设计的方案,
目的是防止台湾落入中共之手。美国拟采用的方法,就是藉主导对日和约之
便,首先让日本在与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和平条约中,放弃对台湾的主权;
其次,再将台湾主权问题交由中、英、美、苏四国共商解决,若四国在一年
之内无法顺利解决台湾问题,则将问题交由联合国处理。
所谓四国协商共谋解决台湾问题,是二次大战末期盟军对日的决策模式。
美国主张将台湾问题先交四国协商,自然是代表对此一体制的尊重。可是,
在韩战爆发、东西对决态势已明的1950年代,四国协商体制早已荡然无存。
美国之所以要重提四国协商,就是看准四国协商无法有效解决任何争议,
却可为下一阶段的美国自主外交政策铺路。将台湾交由联合国托管,显然才是
美国的目的。至于如何处置蒋介石的政府,美国政府还没有明确结论。
不过,中共的介入韩战,打乱了美国在远东政策的原有布局。为了牵制中共在
朝鲜半岛的军事介入,动用一切可资利用的反共力量,就成为美国远东政策的
新指标。为了迅速动员一切可资利用的反共力量,重新支持蒋介石政府,也就
成为美国新远东政策下的一环。为了巩固蒋介石政府,新的对日媾和草案中,
撤回将台湾问题先交由四国协商再交联合国公议之提案。同时也停摆所有要将
台湾事务交由联合国处理的部署。换言之,美国放弃将台湾交由联合国托管的
既定政策,反而以扶植蒋介石政府为己任。在此一首要战略的考量下,美国政府
开始积极协助中华民国政府参与对日和约,以便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主权移转
的法定过程中,取得新继承者的法人地位。
1951年9月的旧金山和会,中华民国政府因其他与会者的强烈反对,不得参与。
不过,却得于翌年4月《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与日本政府签订与《旧金山和约》
同等内容的《中日和平条约》。至于台湾主权归属的问题上,由于《旧金山和约》
只陈述了日本放弃对台湾的管辖权,并没有明文交待此等管辖权将移交给哪一国,
是以《中日和约》同样地对主权移转的对象没有明文交待。
《旧金山和约》之所以不明文规定台湾主权的归属,是因为中国没有参与和会,
而且在谁可代表中国仍有争议的情况下,主导和会的英美两国所刻意回避的结果。
至于《中日和约》萧规曹随,援用《旧金山和约》的条文,一则是美国不愿因
《中日和约》而破坏《旧金山和约》所树立的规范,特别是《旧金山和约》原本
就是英、美两国妥协的产物,而英国一直主张台湾主权应明文划归给中共的情况
之下,得罪英国将会使旧金山的和约体制全面崩溃。
二则是美国为了防备中共武力犯台,仍需利用“台湾主权未定论”做为挡箭牌。
三则是中华民国为了争取平等参与对日本的媾和会议,也希望《中日和约》是
《旧金山和约》体制的一环,对台湾主权归属不得明文宣示,愿意委曲求全。
不过,《中日和约》的条文中,虽没有主权转移的明确字眼,但有相关条文足以
说明台湾主权已转移给中华民国之既有事实。《中日和约》第10条规定:
“台、澎人民及法人之为中华民国人民及法人”,以及议定书第2项规定:
“中华民国之船舶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
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船舶;中华民国之产品应认为包括发源
于台湾及澎湖之一切产品”等条文规定,在在为中华民国已对台湾享有管辖权之
事实提供见证。
换言之,《中日和约》虽然没有将台湾主权从日本手中转到中华民国之事实
明文交待,但用二段语文的方式,将移转之事实宣告世人。前一段是日本宣布放弃
对台湾主权,后一段是日本承认中华民国对台湾享有主权,前后两段互为因果关系,
不能因两段之间的表述没有转移符号,而否定双方的关联。
再者,日本政府承认中华民国享有对台湾主权之立场,自1952年签订和平条约起
就没有改变。即使1972年日本与中共建交,签订《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时,
并没有同意中共的主张,承认中共对台湾有管辖权,反而强调日本政府坚守
《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也就是,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
此外,在日本的法院民事诉讼中,也一再表达了日本司法界认为自1952年
《中日和约》生效日起,台湾主权归中华民国所有的基本认知。
至于美国政府,虽然在《中日和约》签订后仍未放弃“台湾主权未定论”的论述,
可是也认为在《旧金山和约》签订、日本恢复法人地位后,国际社会中有权决定
台湾主权归属问题者只有日本与中华民国。
美国的论述,只代表本国的立场,对台湾主权的最终归属不具法律拘束力。美国
支持中华民国对台湾享有主权,但为防备中共的武力犯台,故仍利用“台湾主权
未定论”为挡箭牌,替美国日后的军事护台行动预留活动空间。是以,在其他国家
的意见皆不具法定程序拘束力的前提下,原本拥有所有权的日本,既然一再表态
台湾的主权已经由《中日和约》的签订,正式转移到中华民国政府手中,台湾主权
移转的合法性,自然不容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