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维持原判,另板主予以警告乙次
理由:
1."不得于看板讨论版务"该条板规确有瑕疵存在,然使用者若认为不妥,应于争议
发生前即向组长检举申诉,组长则视情况要求版主于期限内改善,因此即使不妥,
亦不得援引成为此案改判之理由,惟此案之后,使用者得去信版主研议改善方案,
若研议无果,再于组务版或本版提出检举申诉
2.该争议文章确实已引发歧见,甚至都有其他板友认为是在争吵,经板主判断确实
争吵之事实后,锁文处理并无不妥,此时应顾及看板秩序问题,并不得以言论自由
而无限上纲,因此板主之警告并无疏失
3.被申诉人确实已先警告,但申诉人仍公开回应并指责评论,并无冷静或检讨之意
愿,警告并非实质惩处,乃惩处前之缓冲,故被申诉人已警告做先行处理并无不妥
4.被申诉人于惩处公告中,并无明列惩处之原因,易造成申诉人误解,此为板务执行
之瑕疵,故予以警告乙次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