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缘/台湾青年智库法学中心筹备委员,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公法组研究生
众所瞩目的特别费案于昨日宣判,结果却出乎社会大众的意料,贪污罪证确
凿的马英九获判无罪,蓝营百姓欣喜若狂,因为再也不用包围法院,蓝军上
下乃自于马英九本人此时终于开始“相信司法”,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也瞬间
成为了统媒笔下的超级英雄。但令人遗憾的,本案判决书之法律见解充满律
师性格,辩护成分远大于审判成分,令人难以信服。
首先,特别费“实质补贴说”并非于法有据的说法,顶多只是基于过去既有
的公务员陋习作一解套。法律本身并未有明文规定首长能将此款项收进自己
荷包里,特别费私用本身就应该是不合法,也不具有正当性,公款私有私占
,自然属于贪污罪的范畴。总不能因为过去大家都这么干,而忽略了行为本
身的违法性,违法变合法。在台湾乡下有多人骑机车是不戴安全帽的,因为
许多人都会这样做,但总不会因此让不戴安全帽的行为变成合法。
基于“实质补贴说”而认定马英九先生没有犯罪意图,乃是法官修改了既有
的游戏规则,而为马英九本人所做的特别待遇,如前文所述,公款私有私用
本身即不合法,马英九先生何以不知其行为构成贪污,总不能因长久以来制
度上的缺陷,就会选择性失忆,搞不清楚特别费是公款,搞不清楚这样叫贪
污,如果如此,今后各贪污案件都难以被举证,因为所有公务员都会表示自
己不具犯罪意图,大家都不知道自己是贪污。
此外,统媒称赞该判决书考察宋朝制度,认为法官深具法学素养,实为荒谬
,宋王朝本身即是一文官腐化的王朝,不然就不需要王安石变法了,宋代的
制度本身本不具任何可参考性,法律跟历史不应以此为不当连结。更重要的
是那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制度,本身就跟民主法治社会不尽相同,在专制社会
,公款本身乃独裁者的财产,要如何驯养其属下是他们自己的事,但在民主
法治社会,公款属于国民全体,如何使用都须法律规定,自不得相提并论。
中国近代的孙文先生乱抄了御史台等古制,创设考试院与监察院,但是后发
现并没有让这部宪法比较先进,反而制造了运作的困难度。
在判决内容中,法官认为马英九先生捐款远超过占用的特别费,更是指鹿为
马,其捐款多少仅是个人的捐助行为,跟占用公款本身是两码子事,而且何
以已远超过数额而认定其并未不法,纳如果并未超过呢?如果捐的少一点?
是不是就要判个五年十年。
任何司法判决都会有胜负,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法官更不能逃避裁判,以求
法治的落实,本案自不例外,但法官所应做的工作,乃依法审判,而非为专
人量身订做保护伞,不能越线而作律师的工作。综观本案的判决书,笔者看
不到法官的法律逻辑,反到像是辩方律师团的辩护书,费尽心机只为马的清
白作解释,难怪马英九先生在记者会上表示:“...法官和我有相同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