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ibbosb4 (我爱马力欧)
2026-07-06 11:27:30小组长您好,关于这次申诉我们再补充说明
一、关于“重复讨论不等于闹板”
申诉人以本板答辩也重申了相同见解为例,主张反复是自然现象。这一点我想做个区分:答辩本来就是针对同一争点重申立场,性质上与一般讨论不同,而且只发生在这次申诉程序里;本案的情况,则是在一般讨论中,对没有新内容的议题反复发动。两者不太能相提并论。
“立场一贯”不构成闹板,这点板主群同意。不过版规07所说的“故意制造混乱”,在板务认定上不以当事人自己承认为必要,而是从客观行为来判断。申诉人在清楚知道该议题每次提出都会引发争执、影响板面的情况下,仍在没有新内容的前提下持续发动,这样的情形,板主群已足以认为他对于“可能造成混乱”是有所预期、也未加避免的。本板的认定依据,并不是单看发文次数,而是“没有新内容仍反复发动”与“知道后果仍持续为之”这两点合并来看。
二、关于“应综合整体互动脉络,我是在被回应、被称呼绰号的情况下才回应”
本板在认定时,并没有把申诉人的发言单独抽离来看。不过,被回应、被tag、或被以不喜欢的绰号称呼,恐怕不足以构成“只能以持续发动争议的方式回应”的理由。遇到这些情况,其实仍有循检举程序处理、或不予回应等其他选择;要用什么方式回应,仍属个人的判断,结果也就需要自行承担。整体互动脉络可以作为背景参考,但应该还不至于改变申诉人自身发文模式的性质。
三、关于“02与07应合并考量,不宜切割”
这两条板规规范的内容不全然相关:02针对的是对“特定个人”的人身攻击或引战,07针对的是对“板面秩序”的干扰。有时大量的02违规会被判07,但不代表07违规与02违规必然相关。
另外想提出一点:申诉人一方面表示“并非主张他人违规就能抵销本人责任”,另一方面又主张应把他人的行为合并进来一并评价。这两者之间似乎有些张力。既然申诉人也同意他人违规不能抵销自己的责任,那么他是否构成07,原则上仍应就他自己的发言与行为来判断。至于申诉人提到检举人有“刻意试探”、“刻意叫绰号”等情形,如果属实且构成违规,申诉人可以另行检举,本板会依程序个别处理;但那属于另一位板友的另一件事,跟申诉人自己是否构成07,应该还是要分开来看,是否合并并不影响这部分的认定。
综合以上,申诉人所提的三点,应该都还不足以动摇本次警告的认定,本板建议维持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