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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4 12:59:19劳基法虽无明文规定
但实务上承认双方合意的试用期契约
资方有合理理由认定劳方大致不能适任工作
在未滥用权利下 得终止劳动契约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
按劳动契约附有试用期间之约款者,雇主得于试用期间内观察该
求职者关于业务之能力、操守、适应企业文化及应对态度,判断
该求职者是否为适格员工,如不适格,雇主即得于试用期满前终
止劳动契约,于雇主未滥用权利之情形下,其终止劳动契约应具
正当性。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民事类第11号座谈会结论
试用期间内之解雇事由,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之约定,即采解雇权保留说。但如约定雇主
可任意解雇试用劳工,解释上应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试用
劳工时,不必要求至确不能胜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证明劳工大致不能胜任工作之程
度,即可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