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试用期的资遣是否需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

楼主: pttbechia   2024-02-04 12:29:24
担任公司人资处理到资遣事宜的时候
无论员工在职的天数有多长,都一律会执行 PIP (绩效改善计画)
很多时候就只是形式上跑个程序而已,内部根本没有要看对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却也因为要跑 PIP 而多拖三个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试用期期间内被资遣
朋友认为公司没有给予改善机会,也就不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
公司的说法则是到职一个月的 review 有提出一些要改善的事项
但他第二个月仍未改善。
朋友觉得这不是 PIP,只是与主管间的一般面谈而已
当时与主管的 riview 结果并没有特别差,主管对他的评价有好也有坏
公司也没有提到严重性,这些待改善事项如果未能改善会走向资遣的结果。
所以他完全没有预期到自己会突然遭资遣。
我上网查了许多文章,如果劳动契约中有约定试用期的状况
在试用期期间内只要公司有给付资遣费,是不必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就可以资遣的
请问大家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好像实务上确实有蛮多公司会约定试用期
来让公司更有弹性能简单资遣不适任的员工
但前提是还是得给付资遣费及给予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另外,若劳动契约中给予保障年薪 14 个月,
但契约中没有载明试用期未通过者不会领到年终奖金,仅口头提过
请问大家觉得这样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依在职比率给与 在职月数/12*14 的薪资?
谢谢大家
作者: highwayshih (ZAMBAYA)   2024-02-04 12:37:00
保障年终通常都有发放日需在职的但书吧
作者: pujos (lks)   2024-02-04 12:44:00
你这个说法来说法去,没纸本都假的,在这边乡民说了不算
作者: kevinmeng2 (麻烦)   2024-02-04 13:14:00
保障14个月,是你有工作满一年才有保障一年都没满,保障个毛?
作者: AM903651 (安仔)   2024-02-04 14:04:00
上面说错了 保障年薪14看有没有备注年终发放时须在职如果没有的话可要求依比例发放我公司就有保障年薪 不需满一年但领年终时须在职提前被资遣就没有了试用期资遣也必须要有pip还有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24-02-04 14:10:00
我以为试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改善计画直接请你走,如果需要的话,跟正式的有啥不同?
作者: wtl (比特)   2024-02-04 14:29:00
我司外商是把年薪除14 一年14个月 不管什么时候走那两个月都要按比例给妳 不过这应该算特例 因为那是算月薪 跟一般年终奖金不一样
作者: AM903651 (安仔)   2024-02-04 14:33:00
劳基法里面本来就没有试用期然后劳基法有说公司资遣必须要有依据 不能无故资遣 pip过程就是列出原因 给你时间改善
作者: kevinmeng2 (麻烦)   2024-02-04 14:44:00
试用跟正职的差别,就是福利而已。本来就是要走PIP至于年薪,请参考“年薪”的定义,公司另外约定除外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4 18:32:00
其实以高院见解 可能连PIP都不用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24-02-04 19:47:00
可能要看签约内容,我们公司是像l大回文那样,有另外约定试用期契约,如果是像我们公司这种,大概讨不到
作者: lwdlovecwl (千年一醉)   2024-02-04 20:04:00
不需要,都叫试用期了
作者: DevilCool (灭顶男孩)   2024-02-04 20:42:00
你到底爬了什么垃圾文章,劳基法就没有试用期,不管你跟公司签什么狗屁合约,劳基法就是最低底限,可以优于不能低于年终是恩惠型给予,也不包含在劳基法中,才是以双方契约为依归,你前文跟后文完全是两回事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4 22:53:00
楼上可以看看最高法院的见解 不要幻想试用期不存在不知道所谓"劳基法没有试用期,所以无效"的说法哪来的
作者: lenta (Bianca)   2024-02-05 01:20:00
真要说法规也没有明文说要做PIP
作者: your0207 (Daughtry)   2024-02-05 02:08:00
国营事业都可以有试用期了,民营公司有样学样就好了
作者: tttttttiger (老虎五只)   2024-02-05 08:43:00
资遣费领一领吧,你硬是要留下来以后日子也不会好过
作者: DevilCool (灭顶男孩)   2024-02-05 09:41:00
法律上就没有试用期这个名词,那是双方自行订定的契约,但不因此就表示可以回避劳基法的最低底限,我不懂你哪里看不懂
作者: pujos (lks)   2024-02-05 09:44:00
实务就不是这样运作,不要再扯劳基法,这只会误导当事者看得懂看不懂都没屁用一定程度举证不符需求、不适任,不需要PIP也不用资遣费
作者: yupapa (yupapa)   2024-02-05 13:49:00
楼上,还是要给资遣费,只是通常很少啦,可能不太会有人争这个。
作者: Ryoma (龙马)   2024-02-05 15:05:00
试用期是可约定但解除劳动契约还是要给资遣费 3个月的资遣费其实很少,所以一般公司不太会卡 让人快走比较重要
作者: TSMCfabXX (台积新产品)   2024-02-05 15:45:00
试用期 = 上班 = 要给资遣费
作者: pujos (lks)   2024-02-05 16:06:00
我只能讲未必,下去让他判没有一定要给资遣费
作者: lenta (Bianca)   2024-02-05 18:54:00
楼上要不要先讲清楚你所谓的资遣是劳基法第几条?
作者: TSMCfabXX (台积新产品)   2024-02-05 20:41:00
他完全没在看劳基法有要求公司限期令其给付吧公司可以不给 那就是行政机关按次处罚 跟民事无关看是公司要为了那几个月试用期资遣费的小钱而被罚大钱还是照规矩来乖乖给钱好聚好散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5 21:38:00
的确是有小公司宁愿被罚 也不给员工资遣费
作者: sazabijiang (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   2024-02-06 19:34:00
三楼的回答是错的。年终奖金跟有没有满一年无关,一切以契约上写的为准劳基法没有试用期,但是劳基法也没规定不准有试用期所以一切以契约上写的为准。不要再被少数乡民说“劳基法没有试用期”给误导了http://tinyurl.com/bdh5dz9z请直接看 立法院 的文章乡民的嘴再厉害,也不能逾越立法院但是雇主也不用太高兴,因为试用期间这个人依然是贵公司的劳工,所以一切作为也不能违反劳基法,比方说劳健保一定要保,因为这是劳基法规定。但是年终奖金或者各种公司福利可以不给,因为福利是恩惠给予。该文甚至提到,在雇主未滥用权利之下,无须具备《劳基法》所规定之终止契约事由,亦无资遣费相关规定之适用,容许雇主有较大解雇弹性。当然啦~同样的条文,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也不保证相同觉得自身损失的权益大过诉讼成本的,就去争。劳资双方都一样。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24-02-08 10:11:00
研议而已要放也放生效的法条好吗 不然数位中介法过了吗
作者: sazabijiang (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   2024-02-09 00:04:00
http://tinyurl.com/4jm695nm不然看劳动部官网也可以啊关于“试用期”之约定,原规范于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但该细则已于86年6月12日修正发布删除试用期间之规定可由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可以自由约定 可以自由约定 可以自由约定劳动部说可以约定,乡民的意见大过劳动部吗?你可以不接受试用期,不等于有试用期是违法。
作者: silver0314 (胤衡)   2024-02-09 12:09:00
明明文中就有写要依最后手段原则做资遣是眼睛糊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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