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楼的回答是错的。年终奖金跟有没有满一年无关,一切以契约上写的为准劳基法没有试用期,但是劳基法也没规定不准有试用期所以一切以契约上写的为准。不要再被少数乡民说“劳基法没有试用期”给误导了
http://tinyurl.com/bdh5dz9z请直接看 立法院 的文章乡民的嘴再厉害,也不能逾越立法院但是雇主也不用太高兴,因为试用期间这个人依然是贵公司的劳工,所以一切作为也不能违反劳基法,比方说劳健保一定要保,因为这是劳基法规定。但是年终奖金或者各种公司福利可以不给,因为福利是恩惠给予。该文甚至提到,在雇主未滥用权利之下,无须具备《劳基法》所规定之终止契约事由,亦无资遣费相关规定之适用,容许雇主有较大解雇弹性。当然啦~同样的条文,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也不保证相同觉得自身损失的权益大过诉讼成本的,就去争。劳资双方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