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问
近来(5)号发薪时,新进兼职员工确认薪资时表示数目不正确,
询问后了解到,因来到公司须先换制服再打卡,
自己早到并多工作了几分钟。
以及收班后打卡,也超出原定上班时间几分钟,
早到和晚退的时间应加在一起算成薪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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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新进公司,做事并不甚娴熟。
在面试时告知过该员,应把握好自己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须做事项。
该员表示:“劳基法是这样写的。”
并要求给付该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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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将早到及晚退加起来的薪资给付于该员工?
若是,应给付多少?
若不是,应如何引用劳基法告知该员?